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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景德镇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时间:2023-07-30 16:0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景德镇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2017〕544号)和《市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景德镇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景德镇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景德镇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2017544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景办字〔201732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景德镇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办。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市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市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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