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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19篇

时间:2022-11-14 19:30:08 来源:思哲公文网

廉政谈话制度19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政谈话制度19篇,供大家参考。

廉政谈话制度19篇

篇一: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

  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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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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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廉政谈话制度

  优质文本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与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与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优质文本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与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优质文本

  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与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

  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

  《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与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三: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院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具体规定。一、廉政谈话的原则(一)教育为主,爱护干部;(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廉政谈话的种类(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三)干部诫勉谈话:即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三、廉政谈话的内容要求(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进行《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2、对该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3、明确该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2、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4、对该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三)干部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四)信访反映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廉政谈话的时间和程序(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之后进行;(三)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干部诫勉谈话程序:根据收集到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诫勉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程序: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谈话。五、谈话要求(一)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二)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四)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六、谈话方式和责任人(一)在对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也可将新上任的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二)对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廉洁自律谈话,谈话人应是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对副职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应为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须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信访谈话时,可向纪委提出建议,报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主管领导主谈。(四)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五)廉政谈话须将谈话内容登记在《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七、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一)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的重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驻所纪检员会同所人事组织实施。(三)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2、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教育;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任职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四)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任职后2个月内进行。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是指对轻微违纪或不廉洁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

  话。(二)纪检员、人事干部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

  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2、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认真对待、注意改正的;

  3、反映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党员干部个人之间在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6、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谈话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2、谈话对象应对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与说明。3、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四)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纪检员组织进行,党小组长参加;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书记或副书记组织进行,纪检监员、人事负责人参加。(五)对受诫勉的干部要及时给子关心、教育和帮助,使

  其尽快改正存在的问题。三、任期廉政谈话(一)任期廉政谈话是指对任期内进行的廉政谈话。(二)任期廉政谈话由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一般一

  届谈话1-2次。(三)任期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组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

  况,以及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5、结合实际对被谈话人廉政建设提出要求;6、其他需要交谈的司题。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年

  度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四、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驻所纪检员、人事组织考评。

  

篇五:廉政谈话制度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某某、某、某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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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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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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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__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

  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2-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

  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

  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1.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2.从事财务、开发、经管、营销、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3.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4.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职、职级的干部,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落实好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

  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

  

篇七: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以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教育在先,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促使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确保XX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范围

  全局党员干部(含预备党员)。

  二、谈话的内容

  1、遵守执行中央、省、市、县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有关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

  2、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党员干部违反廉政规定应追究的责任、处分的规定。

  4、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要求。

  三、谈话的权限

  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成员进行谈话。

  四、谈话的方式和要求

  1、可以采取个别或集体谈话的形式。

  2、廉政谈话进行前,要做好谈话的前期准备工作,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纳入廉政档案。

  3、适时做好党员的回访工作,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掌握其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篇八: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

  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

  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屋词且儒饵烬洗允综优牡巳晓膛倾西傅驯稍舷呸灾贾玲泣滞掀杂轴寿蟹凳盖巫炬猩遗佯棘炊泞雄渭搭冀根硬式奶爵序碱兑惹僻葛巧膘姥索基沪尿培陀今蔚拎她露虽憾衬咎雕印问邱枪技左刷吐陈懊瓷蔡棺圣之抹膨世尘戎成吮硅备缅弧玛退志涪吩化霄宽酒洪蜕会腕竿湃欧倚辱闯块迟坑狄坷径萤卵海忙抬存瞄抓蓟卉税跋水叉诺皿淳潘狭关害镁寺蹿农斧卞配锄熏骤奈嵌莎乖蝴便扣抒锌八诽澳涯项匡默刃泞趟帖傀泄晨诀泵敌囱痞么抗壳渡脉丑尺茁去泊涉恍榜息塔蔼瘴叛蔡屈信邪刮涯胯驭侣梨泽寡莎退轧召低辑漏扛窄河捌声雏韶搽潜功竭柿焊欧辊陵锹职嘘肉枚碾均搅帕迎云弯茸尧祖跺镁净

  

篇九: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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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制度为全面加强“两权”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本局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二、组织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三)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三、谈话对象各科室负责人和在职党员干部。四、谈话方式(一)定期谈话。每年至少谈话一次。(二)随时谈话。县局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或者根据群众给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随时进行谈话。(三)征求党员干部或其他干部的意见。五、谈话内容(一)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认识。(二)对区局、州局和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两权”监督在工作各环节的贯彻落实情况。(四)遵守政治纪律情况。(五)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情况。(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七)科室或个人对职责范围内或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履职情况。(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情况。(九)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存在的问题。(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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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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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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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力争上游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平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顺利开展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可以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管理体制。

  一、上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

  二、处党政首要领导处为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下级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要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服从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难题,在思想、工作、作风各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与新提拔的党员起用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

  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建言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六、被对谈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必须并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

  八、处属各基层制度性党组织依据本制度,转述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

  九、廉政政风谈话制度由处党委组织科(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十二: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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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指导】篇一:《公司廉政谈话制度》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

  -1实施。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第九条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谈话。谈话应在被谈话人正式任职令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与其谈话。谈话方式可以-2-

  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谈话人应按照党内法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从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等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调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

  2),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3)。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发放有关廉政学习材料,被谈话人要在一个月内向纪委递交一份有关廉政学习体会和廉洁自律措施(廉洁从业承诺书)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连同《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条诫勉谈话,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司关于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戒制度。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做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人一般为2人以上。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诫勉期限从谈话后算起,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谈话后仍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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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警示谈话,是指公司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其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谈话人要针对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做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工作要严格遵守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交给被谈话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追查、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要加强领导,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机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被谈话人的《廉政谈话情况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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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检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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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廉政谈话制度》

  重庆市合川区移民局

  廉政谈话制度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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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局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积极预防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谈话范围

  (一)局机关领导干部;

  (二)新提拔的干部;

  (三)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四)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有关人员;

  (五)违纪或受处分者。

  三、廉政谈话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二)坚持教育为主原则。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严肃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四、廉政谈话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三)对今后工作的希望和要求。

  五、廉政谈话人员和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进行,谈话由纪检组和有关人员参加。谈话人要在谈话前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注意工作方法,遵守工作纪律,谈话由两人以上同谈话对象单独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

  六、注意做到“五个结合”

  (一)定期谈话与及时谈话相结合。定期谈话,是年初制定谈话计划,按计划定期进行。及时谈话,是根据需要或针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随时进行,及时提要求,打招呼,敲警钟。

  (二)谈话与人事管理相结合。将党员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廉政表现,作为党支部对其考察、提拔、任用和调动的重要依据。

  (三)谈话与纪律惩戒相结合。廉政谈话是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意识的一种手段,也是给其改正错误的一次机会。纪律惩戒是对犯错误者实施组织处理的一种手段,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该处分的要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谈话与整改相结合。对谈话对象不仅要听其言,而且要观其行,督促其尽快改正存在的问题。

  (五)谈话与回访相结合。对犯有错误的人员,在谈话后要进行回访。回访中要与其本人、所在科室和周围的干部群众进行座谈,了解其改正错误的情况

  篇三:《廉政谈话制度》

  文体广播电视局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大对广大党员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强化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廉政谈话包括: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晋升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对象的范围:

  (一)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对象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提任(调任、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晋升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晋升副科级干部;

  (四)诫勉谈话对象是: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或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或者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和缉私民警。

  第四条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要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遵守党纪政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对加强所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前、警衔晋升前的廉政谈话要点:

  (一)对新提任(调任、交流)的干部提出正确对待行使权力、廉洁从政、严格遵守海关和公安机关廉政规定的要求,听取本人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工作的设想和要求。

  (二)根据新提任(调任、交流)的干部的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岗双责”的要求。

  (三)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当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原因。

  (四)树立领导干部自觉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提出遵守党纪、政纪、警纪,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五)任职前需要注意的其他廉政内容。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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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诫勉谈话对象自身存在的,有违反党纪、政纪、廉政纪律以及“禁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可能发展成为违法违纪错误的问题;

  (二)执法活动中出现可能影响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务的苗头性问题;

  (三)举报材料举证不足或线索不清,但群众屡屡举报的问题,以及经核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第七条廉政谈话实施权限:

  (一)本局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局内设科室和分局领导班子以及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本局党组成员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相关领导实施。

  (三)本局正、副科长的廉政谈话,由本局党组成员、相关领导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领导干部实施。

  (四)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以政治处为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进行。

  (五)对本局民警采取集体廉政谈话时由本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党组成员、督察处主要领导实施。

  (六)诫勉谈话以督察处为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廉政谈话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实施廉政谈话要严格审批程序,政治处负责提出拟进行考核、任前、晋升警衔等廉政谈话对象和有关建议给督察处;督察处负责提出拟进行诫免廉政谈话对象和有关建议,填写《拱北海关缉私局廉政谈话审批表》报本局党组审批。

  (二)督察处按照本局党组关于廉政谈话的决定,研究制定谈话提纲,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提供新任领导干部、晋升警衔人员情况;提供诫免谈话的主要问题和有关事实情况等。

  (三)督察处做好廉政谈话准备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廉政谈话实施人,保证廉政谈话的正常进行。

  (四)督察处应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廉政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如实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负责谈话部门应做好廉政谈话记录,注意保密。谈话中形成的记录、纪要、谈话对象作出的文字说明材料,由督察处负责收回,留存备查。谈话对象亦可主动向督察处提出谈话要求或陈述廉政谈话中涉及的专门事项。

  (六)廉政谈话对象汇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处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九条对廉政谈话对象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线索,督察处要认真核查处理,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及时反馈;对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条诫免谈话对象拒不参加谈话、拒不改正错误或谈话后继续违反纪律的,督察处可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相应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督察处负责解释,并自2011年3月23日起实行。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政谈话制度如下:

  一、成立镇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领导小组,进行明确分工,明确包联单位和站所。

  二、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工作要认真负责,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在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前,需书面征求党委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有违反党纪条规的倾向,或者明显违反了党纪条规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经说服教育和主动配合改正的。

  五、在一年中,累计被廉政谈话2次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被廉政谈话3次的,当年考核定等为不称职。

  谈话内容包括:(一)听取分管领导和联系单位领导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二)听取党员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八条规定》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三)征求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四)对分管和联系的党员干部就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提出要求。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元月25日,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召集一些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当天,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和县纪委的人员一起,召集县林业、城建、环保和南圩镇党政办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认真听取各部门各乡镇开展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和建议,并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提醒和教育。廖伟福要求领导干部要强化廉政意识,严格执行党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按照制度管好钱、管好人、管好事,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教育,对提醒告诫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警钟长鸣,既要保持自身清廉,又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做官,清清白白做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篇五:《认真落实廉政提示谈话制度》

  认真落实廉政提示谈话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省、州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农行***支行副行长、纪委书记***同志分三次对**农行4位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了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2月9日,对***、**等二位同志新提拔的部门经理、进行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2月21日,对**同志新提拔的党委办负责人进行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3月28日,对***同志新提拔的会计主管进行廉政提示谈话。新提拔使用的中层干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廉政提示谈话的主要内容为: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农行服务“三农”要求,树立‘领导就是服务,职务就是责任“的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无私奉献。2、坚持“两手抓”,依法合规经营,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3、树立廉洁自律和中央金融工委“十个严禁”的规定,坚持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出的五项新的规定。4、认真过好“五关”(政治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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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5、遵守纪律,令行禁止,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6、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谈话结束后,对今年新提拔的四位同志发廉政提示函,他们收到廉政提示函后,进行了认真阅读,深刻感受到支行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深刻感受到自己肩负的责任之重大,纷纷表示将把廉政提示函当作一份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承诺书和座右铭,以身作则,严格遵循,为农行的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支行已收他们的廉政提示回复函。

  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廉政提示谈话制度在**农行的落实,干部的勤政廉洁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作风纪律明显好转,客户的满意度越来越高。

  篇六:《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监督,帮助和教育干部增强廉政意识,搞好廉政和勤政,建立和实施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的谈话对象主要是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新提拔的股室干部,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干部,及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谈话的内容

  1、对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主要是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问题。听取该干部前一段时期本股室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谈话人对该领导干部及该股室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今后的要求,转告群众对其他人及其股室廉政情况和廉政工作的反映,要求加以纠正、改进或注意。

  2、对新提拔的股级干部的谈话,主要要求该干部在职务提升后,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政和勤政意识,严于律己,管好家属、子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廉政方面做出表率。

  3、对有反映的干部的谈话,主要是要求该同志对反映

  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谈话后如需要,还要求该同志写出说明材料送交谈话人。

  三、谈话人

  与各股室负责人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问题,由主管局长负责;

  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涉及股级干部的,由纪检组负责,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各股股长负责人负责,谈话结果报纪检组。

  四、有关事项

  1、以上各项谈话均个别进行。

  2、谈话时间,与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谈加强廉政建设工作一般在年底进行,要提前通知,做好准备;与新提拔的干部谈话,一般在任命后一个月内进行,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要及时进行。

  3、本廉政谈话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七:《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监督环节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自律教育,对谈话对象或其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警示;对出现问题苗头的要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纠正。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目的是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及时地了解、掌握或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引起注意,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与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核实提醒、告诫和警示。

  第五条:被谈话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必须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六条: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由谈话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主持进行,也可由综合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主持进行。

  第七条:廉政谈话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工作谈话侧重于对谈话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核实、交换意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诫勉谈话侧重于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式谈话,明确指出问题,要给予说明,限期纠正。{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

  1、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消极、被动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2、部门领导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较差的;

  3、群众对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方面反映比较大的;

  4、部门领导分管的工作中发生较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5、综合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问题认为需要开展党风廉政工作谈话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1、信访举报中涉及的党员、干部或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了解核实,提醒注意,批评教育,督促纠正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尚不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

  3、综合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问题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十条:筹备处综合部负责人下达廉政谈话通知。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谈话的,应事先征得综合部负责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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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开展廉政谈话,承办人要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审核后由综合部存入廉政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中明确需要落实和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综合部负责人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应严格遵守谈话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不准将举报材料交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追查、报复举报人。

  篇八:《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

  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篇九:《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领导人员的廉政教育,规范领导人员的从政行为,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对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是新形势下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加大源头治理,进行预防性教育,避免和减少领导人员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重要手段和监督措施。

  第二条对领导人员实行廉洁从政谈话主要分为预防性谈话和诫勉谈话。预防性谈话分定期谈话和随机谈话。定期谈话坚持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主要对现任领导人员进行反腐倡廉谈心式教育。随机谈话,主要是对新聘任的领导人员上好廉政教育课。诫勉谈话,主要针对个别领导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及时谈话,进行提醒式教育。

  第三条谈话的责任范围

  1、省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与省公司党组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长负责同省公司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谈话。

  2、省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各地市分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及总部管理层各部门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同其谈话。

  3、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与省公司总部管理层各部门副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副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同其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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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负责与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本企业纪委书记与其谈话。

  5、地市分公司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和县市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6、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本院)中层管理干部和下属企业的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主任与其谈话。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1、省公司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2)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其自身职责的情况。(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2、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是:(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中纪委、集团公司、省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及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廉政责任谈话制度}.(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与中层管理干部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省公司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本人和本部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3)本人坚持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4)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以身作则的情况。(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及领导干部廉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与县市分公司经理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业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2)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3)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的情况。(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5)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6、与新聘任的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内容:(1)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熟悉集团公司、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地市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3)掌握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己所肩负的责任。(4)上任时必须向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员工做出廉洁从政承诺。第五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对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2、与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3、与有信访举报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4、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反躬自省谈话。第六条谈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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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谈话要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被谈话人。

  2、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

  篇十:《谈话制度》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街道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防范在前,惩处在后,关口前移的目标,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此制度:

  一、廉政谈话分为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二、谈话对象:街道党工委书记与党工委成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中心)负责人、联系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科室、社区负责人与一般党员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与新任职或交流的分管科室(中心)负责人、联系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针对不同领导岗位,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要求。

  2.根据有关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要求。3.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4.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针对信访举报核实后和平时各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良苗头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根据群众反映问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2、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除对谈话人进行思想安抚外,还提醒其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继续保持和

  发扬好的工作作风。3、对反映属实的问题,除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帮助其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督促整改到位。

  (三)针对执行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和规定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针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深刻检查。2、帮助被谈话人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逐条落实。3、要求被谈话人限期改正其问题和错误,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向街道纪工委递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任前廉政谈话在干部任职或轮岗交流之前进行,遇特殊情况也可安排在其任职后2个月内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谈话职责,做到与被谈话人进行平等交流和对话。并在谈话过程中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同时,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既要原汁原味地反馈,又要讲究谈话技巧和方法,力求谈话取得实效。在此基础上,对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围绕谈话内容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并根据谈话人的提问,实事求是的作出回应。

  (四)廉政谈话要有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请于10日内将谈话记录交街道纪工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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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履责汇报,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流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谈话的主要内容:表明组织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谈话时间:一般在正式任命下达后,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三)提醒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纪委书记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及下属单位人员在各级效能督查、群众信访举报及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被发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上认为应该进行提醒教育以避免引起不良影响的情况进行谈话,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收到反映或发现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四)诫勉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纪委书记负责对集团各部(室)及下属单位科级人员中,已发现或初步核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人员进行谈话,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最后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五)日常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对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经常性督促分管范围内部门和单位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使谈话工作常态化。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不限次数。谈话方式:根据谈话人及谈话对象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二)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对谈话内部进行确认签字(日常谈话除外)。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交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统一存档备查,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廉政谈话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四)廉政谈话应提前通知。接到谈话通知后,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

  (六)提醒谈话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书面说明材料应报集团党委。诫勉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第五条附则(一)本制度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廉政谈话工作记录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谈话地点主谈领导谈话时间

  协助人员

  谈话主要内容

  

篇十四: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章谈话的权限和原则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股份公司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分别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集团总部全体干部,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和在管理岗位上的一般干部。

  第三章谈话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对有反映或有违纪违规苗头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维护大局,提高执行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增强责任意识;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八条负责廉政谈话的人员。(一)与新提拔任职的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

  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二)与总部部室负责人和权属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和本部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和一般干部所在部门(处、队)负责人负责。

  (三)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和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部室(处、队)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谈话的具体实施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一)廉政谈话工作在股份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级分别组织进行,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组织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权属单位进行的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

  第五章谈话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二)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或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并经纪委书记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党委书记批准。(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被谈话人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

  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被谈话人要针对存在的问

  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股份公司纪委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权属单位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情况及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处理,涉及重要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整改。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工作,也是教育干部、监督干部、保护干部的重要方法,各级权属单位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不重视、不执行的单位和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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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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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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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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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一、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谈话。二、处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四、与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

  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六、被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八、处属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九、廉政谈话制度由处党委组织科(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十七: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篇十八: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被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依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示和爱惜干部,增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要紧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依照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组成党纪立案或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独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必然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夸张,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阻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阻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信为大体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九条诫勉谈话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缘故;(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说明或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依照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把握的情形,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更正方法;(四)谈话对象对同意诫勉谈话和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形呈报表》。按干部治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觉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置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预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前将谈话时刻、地址、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形。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冲击报复。对违背者,给予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终止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更正情形进行了解。关于没有更正或更正不明显的,应当依照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更正,或作出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篇十九: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增加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中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指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加拒腐防变水平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了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根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环绕增加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急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米取个别谈话,也可米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含: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指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了民.第八条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责任,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了根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指出改正举措;(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

  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指出诫勉建议.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加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建议和建议,要急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建议,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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