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第一条为建立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各部门行政执法主动发现出问题的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街道办事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制度】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街道行政执法信息
资源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各部门行政执法主动发现出问题的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便于各部门快速、高效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一)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授权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与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划出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四)涉及授权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及其更新情况;
(五)授权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六)各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七)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八)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一)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共享执法信息;
(二)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三)各有关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第五条 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授权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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