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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桂林公路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13 09:2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桂林公路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桂林公路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精选】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与审核,确保依法行政。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范围: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减免数额较大或拟处罚金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路政执法机构对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提请讨论。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使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由本级公路管理局局长、分管路政工作的领导、路政执法机构全体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其他受邀领导或单位领导指定出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路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主持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公路管理局局长或授权分管领导作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附入案卷归档。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结论性意见。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桂林公路管理局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给予评价。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桂林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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