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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实行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22 18:4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实行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实行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实行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

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实行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发放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3号)和《吉林省社会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保贷款和个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吉社保[2016]42号)文件要求,为调动我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因经济困难而中断或无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积极性,确保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我市惠民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养老金发放,经市政府地14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11日起,对我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缴费和以个人身份续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对缴费困难人员实行个人申请养老保险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我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一次性缴费人员和以个人身份续保人员实行缴费补贴

(一)实施范围。

符合我市参保条件并选择一次性缴费满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以个人身份续缴当年全年养老保险费人员。

(二)缴费补贴标准。

新参保人员参保一次性缴费时,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标准缴费,一次性补贴600元;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标准缴费,一次性补贴700元;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标准缴费,一次性补贴800元。

以个人身份续保缴费人员,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标准缴费,一次性补贴300元;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标准缴费,一次性补贴400元;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及以上标准缴费,一次性补贴500元。2016年享受缴费补贴截止时间为1130日。从下年度起,本补贴标准适用于当年上半年续保缴费人员。

(三)缴费补贴领取办法。

1、参保缴费人员持当年缴费凭证、本人银行缴费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缴费补贴。

2、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缴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缴费补贴发给缴费人员。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服务。

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依据市社会保险局每月实际缴费人数、所需补贴资金及实际发放情况,采取按月拨付、据实结算的方法,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需单独设立账户,缴费补贴专款专用,并定期持相关发放数据材料报市财政局结算。

(五)有关要求。

市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险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社会保险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简化经办程序,采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方式,切实为缴费人员提供便利。市财政局要搞好资金的筹集调度,及时划拨和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缴费困难人员实行个人申请养老保险政府贴息助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二)贷款基本条件。

1、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生活困难无法及时缴费,申请贷款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贷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特殊提前退休人员除外)、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人员。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符合贷款经办银行、商业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按年度贷款缴费人员贷款金额以当年核定的缴费金额为准。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12年,贷款缴费期(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7年。

(五)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贷款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政府贴息。

贷款人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进入贷款偿还期,月领取养老金不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贴息解决,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贷款人在缴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考虑财政收入因素,暂由贷款人全额承担。

实行按季贴息,由贷款经办银行在每季初10日内,将贷款贴息数据汇总上报至市社会保险局,经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初20日前将贴息金额划入贷款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七)贷款担保。

贷款人退休时需参加贷款经办银行指定期限和保额的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对贷款申请人除保险责任免除的死亡,全部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投保费用由贷款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偿还期间死亡,社保局有责任第一时间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在贷款人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时,负责贷款申请人在偿还期死亡后个人账户的清算,为贷款申请人结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用于优先偿还贷款申请人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对偿还后尚存在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由贷款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偿还。

(八)还贷方式。

贷款人从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即根据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将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用于贷款的偿还,在银行约定的贷款期内还清所有贷款。

(九)职责分工。

市社会保险局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市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险局就政府贴息的落实形成操作意见。

1、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受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初审;负责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或借款人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贷款人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并协助贷款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2、市财政局依据市社会保险局提供的政府贴息审核汇总表中的贷款利息金额,负责将政府贴息资金按季划转到贷款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3、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发放及回收,并按季将贷款贴息数据汇总上报至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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