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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案】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时间:2023-07-21 16: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税务方案】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

政策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全面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原则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12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报省级人民政府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意义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在责任划分上,坚持“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三)全面排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排查以各类文件载体(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确保没有遗漏。

(四)填报表格。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各乡镇、各部门对2014121日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分类处置。各部门根据清理进展情况,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由县政府报经省政府审核汇总,统一由省政府报财政部,财政部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实施步骤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在2015215日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一)摸底汇总阶段(22-210日)

各乡镇、各部门对制定出台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逐项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认真填报清理情况表,清理情况(纸质、电子版)于25日前交县财政局汇总。纸质报表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无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乡镇)需报送空表。每一项优惠政策均需提供政策依据复印件。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责任单位为县国税局、地税局。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责任单位为县财政局。凡事涉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均需填报此表,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汇总。非税收入包括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等。

《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责任单位为县社保局、县人社局。

《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责任单位为县经合局。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是指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及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凡事涉部门(乡镇)均需将相关情况报经合局,由经合局负责清理、汇总。

《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责任单位为县财政局。

《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责任单位为县供电局、县农电局、县供水公司。主要指电价水价优惠。

(二)清理总结阶段(210-216日)

县财政局要认真甄别、汇总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材料,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形成清理总体情况(纸质、电子版),报县政府批准后,于228日前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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