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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2 13:0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加强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加强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31号),参照《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农粮[2016]1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军粮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顺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及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计划落实、库点布局、库存统计、财务核算、信贷资金等施行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相关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参与市级储备粮监管,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市有关规定及市级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采购和轮换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月定期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库存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

第七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紧急状态下启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民政部门、应急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宏观调控需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食品种为稻谷、玉米,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按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的原则,结合全市粮食消费结构和市场调控需要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品粮储备(面粉)作为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的补充,实行“保持常量、及时轮换、常储常新、随用随调和费用包干”的活储管理办法,保障粮食应急需要。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制定并下达,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大批量集中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和拍卖。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状况和生产、入库年限,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轮换计划由各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优化布局、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申请参与并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管理水平组织考评的基础上,提出承储企业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县粮食局每年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玉米、稻谷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食用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成品储备面粉为中等以上。

具备低温或准低温储存条件的承储企业,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偏高掌握稻谷的水分标准,以利于粮食保鲜、轮换,并节约管理成本。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采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按期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取消承储资格,调出市级储备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货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五)虚报轮换数量,套取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或数量损失;

(七)企业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对外融资和担保;

(八)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九)逃避或拒绝省、市级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好市级储备粮,及时处理发现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抚顺市粮油监督监测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大批量采购及正常轮换入库新粮,要全部进行质量检验;存储期间,每年5月和10月分别进行一次质量检验,其质量检验情况要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送结果负责。日常储存过程中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要与库存值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各承储企业分贷分还。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和食用油每2年、玉米每3年轮换一次。对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的,或为均衡轮换任务,对部分未达到储存年限的,报经批准后可提前轮换。能够确保储存安全的市级储备粮,也可根据储存品质指标适当延长储存期。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须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轮换业务按照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要遵循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轮换计划要在规定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内完成,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时,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期。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或实物兑换等轮换方式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粮食市场的监测,根据《抚顺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等相关规定,通过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动用市级储备粮,要根据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精神,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具体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用途、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承储企业、使用安排、运输保障、接收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敏感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适时补足储备规模。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项目包括保管费用(含成品面粉包干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及价差、财产保险费用、质量检验委托费用、集中采购入库费用、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以及按计划调运等环节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管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即粮食每年每吨100元,食用油每年每吨240元。采取活储方式的成品面粉储备按每年每吨260元包干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市级储备粮保管定额内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超定额损耗,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利息补贴。按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总额据实计算。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每季度末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标准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季度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存数量以及承储企业实际贷款利息(市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当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市农业发展银行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其当季度计息单据)将其费用、补贴相应拨付到承储企业,年度结束后,据实结清。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参加储备粮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具体标准为玉米、小麦100/吨,稻谷、食用油200/吨。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实行包干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按标准和实际轮换数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年度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包干,结余用于“以丰补歉”。如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粮价大幅波动,实际价差超过补贴标准较大的情况,首先用近三年轮换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为缓解承储企业储备粮轮换资金周转及费用支出压力,市财政部门可在每年轮换计划下达并企业轮换第一批次执行后,按轮换计划数量及规定标准预拨70%的费用及价差补贴,于轮换计划全部完成并验收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因市人民政府动用或调整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统一出库时,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库存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会计、统计、业务等凭证及资料;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库存粮品种、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储备粮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过程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予以处罚。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并自20169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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