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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7-10 16:3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整版】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一般按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程序进行,重要政府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需报市人社局或者城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本局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业务方面的,报送至市人社厅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送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自觉依法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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