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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宣城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29 16: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宣城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胸径大于20厘米的非苗圃人工培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宣城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宣城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宣城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大树移植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胸径大于20厘米的非苗圃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的大树移植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属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它树木,均禁止采挖移植。

第五条  确需采挖移植市区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大树的,要严格按照《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因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大树的,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树木移植行政许可后方可移植。

第七条  大树移植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1.采挖移植大树的申请报告、权属证明或林权证;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3.需要移植的大树的清单,包括移植树木的品种、规格、数量等;4.移植树木的位置图和绿化恢复方案。

(二)审批流程:对一处移植大树五株以下的,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移植;对一处移植大树六至十株的,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签订绿化恢复责任书,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一处移植大树十株以下的可自行审批。对在市区内一处移植大树十株以上的,须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申请移植大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相关规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地区的其它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将对原生地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大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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