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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宣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29 16: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宣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两级绿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宣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宣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宣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市、县绿化委员会分别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周岁至60周岁,女11周岁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须义务承担植树不少于3棵的任务,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劳动日的绿化工作量。

市、县各单位要将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由绿化委员会核实后,上报当地人民政府。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进行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个或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四条  绿化委员会负责义务植树的组织发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植树地点、种苗,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对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确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经绿化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16条规定,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缴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代劳费由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专用于义务植树,严禁挪用。

第六条  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可多样化。按照林业规划要求,在空荒地上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在疏林地上,应以养护为主,适当加以补植。护理任务折算按市绿化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对因绿化任务较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第八条  市、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对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完成任务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完成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种;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代劳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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