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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29 16:4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



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规范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交通、住建、规划、工商、国土、质检、安监、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相关管理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第七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实施设置许可。

第九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以及方式等,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空间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挂牌或者其它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由市城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出让行为应当遵守《宣城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竞拍公告、竞拍须知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凡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出让所得,全额归政府所有。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由产权人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好占用载体的补偿费标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所得,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建设、维护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竞得人与市城管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

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市城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即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期限自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经检测,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市城管部门应重新组织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重新组织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应由产权人重新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应不低于30%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竞得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在发布户外广告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填写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经营权《成交确认书》、交款凭证、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户外广告,应当自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许可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场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提出申请;

(四)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招牌应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设置方案、设置效果图;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毁;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使用规范化文字;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牢固,完整、美观,并及时进行保洁、维护和修复;

(二)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设置人履行管理责任;应当制定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经营权出让、设置许可、维护管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拒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施行。200871日施行的《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41号)和2011511日施行的《宣城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宣政[201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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