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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朝阳县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6 15:5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朝阳县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保障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朝阳县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朝阳县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推荐】



朝阳县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保障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含柳城街道、贾家店农场)、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管理责任追究。其中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柳城街道波赤村、腰而营子村、郭家村、袁台子村、十二台村、下洼子村、东山村。如遇县城总体规划调整,以新的规划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行为。

第四条  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分一般、较大、严重三个档次:

(一)一般违法用地是指一般耕地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其他土地面积360平方米(含)以下的违法用地;一般违法违规建设是指违法违规建设影响相邻通风、采光,引起严重相邻纠纷的。

(二)较大违法用地是指一般耕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360平方米(含)以下,其他土地面积36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违法用地;较大违法违规建设是指违法违规建设侵占道路、绿地、管线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等规划用地的。

(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是指一般耕地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上,其他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涉及基本农田(不论面积大小)的违法用地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在群众中引起恶劣影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住建办、综合执法分局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四)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

(五)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涉及该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六)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第三章  权责界定

第七条  乡镇是管理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查处的责任,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拆除工作,国土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控违”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从事辖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书记、主任是本辖区“控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查处县城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负有对县城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的责任,负责组织对县城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拆除,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业务股室负责人、业务股室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住建办、综合执法分局承担相应的同等责任。

第九条  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管理全县范围内违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负有对全县区域内违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的责任,负责对各乡镇报告的违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进行及时调查、立案和查处,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土地执法工作的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执法大队的大队长、国土资源所的所长及执法大队、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规划、住建部门不得给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规划、住建部门主要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业务股室负责人、业务股室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办理有关证照,不得对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收取费用,放纵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积极做好因强制拆违引发的纠纷矛盾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及时依法查处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单位或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包庇,纵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局等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已书面告知属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及有关证件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供电分公司对无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已书面告知属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不予办理违法违规建设接电手续;拆违时供电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断开相关电源。

第十六条  文广新局要对违法违规建设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和引导。电讯、移动、联通等单位不得为违章建筑接通有线讯号、网络讯号、电话线路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等,造成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事实,情节较轻的,对相应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对各乡镇辖区范围内出现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且未消除,按下列情形追究乡镇、国土资源所、住建办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查处的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1例的,视为情节较轻,对主要领导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一年内出现2例的,视为情节较重,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

(三)一年内出现3例(含)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对村委会辖区范围内出现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且未消除,应当追究村委会主要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或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有关证件,或收取相关费用,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收回、撤销有关证照,并按以下情形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1例的,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以上处分。

(二)一年内出现2例(含)以上的,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查处、纠正、制止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提供协作、配合而不提供,造成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后果的,对单位重要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已书面告知属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相关部门仍为其办理工商、卫生、供电、供水、通讯、有线讯号等手续,造成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后果的,对单位重要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县直部门单位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出现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宴请、娱乐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监管奖励机制,将制止、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不予验收,由国土资源局提供违法用地项目名单,经确认确属违法用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将追究当地政府的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对城乡建设用地情况、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实名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现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监管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监管工作年终考核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人。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称“例”指一般违法用地、一般违法违规建设。出现一例较大或严重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则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人员,担任的是党内职务而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比照前述各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对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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