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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临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22 19:1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临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临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临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临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

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将生存困难、监护缺失、成长障碍等生活或发展遇到困难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使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保障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一)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二)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四)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

1、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并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1、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职高、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阶段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

2、依法被收养的。

3、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5、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6、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7、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

(一)实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

1、被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14周岁以下儿童,每月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纳入保障范围的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不计入低保补助金)。

3、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

(二)开展落实监护责任。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三)落实困境儿童医疗政策。

1、对于政府扶助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2、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四)做好困境儿童教育权益保障。

确保适龄困境儿童正常入学,并优先将其纳入教育资助体系,落实小学至大学毕业期间相关资助帮扶政策。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重残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非定向慈善捐赠助学资金应优先照顾困境儿童。

(五)加强困境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要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

建立以政府领导,民政、妇联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各乡镇(街)的民政办公室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街)、民政、妇联、教育、卫计和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充分发挥群困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凝聚困境儿童精神关爱合力。充分发挥关工委、教育、司法、妇联、团委等部门职责,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困难、实际需要和成长需求,组织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志愿者服务及校园结对帮扶等活动,帮助其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偏差,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切实做好服刑、戒毒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弥补其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因亲情沟通不足而留下的缺陷,改善其成长环境。大力倡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热心人士参与或开展不同形式的儿童关爱活动,让困境儿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抚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能力建设。构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体系,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导各乡镇(街)和村(社区)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社区困境儿童需求与服务保障对接机制,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成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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