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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22 18:3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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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江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在支出较大额度经费过程中的行为总称,具体为单笔经费支出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大额经费支出使用,应当按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切实保证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取得效果。

第八条  市审计局应把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制定会计、出纳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限制性规定及有关部门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定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一)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

(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

第十一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

第十三条  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加强资金使用风险的防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领导审批权限原则规定如下:

(一)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的,按联审联批程序办理。

(二)单笔经费支出5000(含)元以上的,需经党委(组)决策会议审批后,按联审联批程序办理。

(三)有条件的主管单位要对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账目实行统一管理,二级单位实行报账制;未纳入统一管理的二级单位,单笔经费支出5000(含)元以上的需上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批,每季度向主管单位上报账目清单。

第十五条  健全各项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供应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方可予以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需要支付现金的款项,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 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将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增对外借款,对已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逐步减少和消化。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合理制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各单位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当日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现金账目要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对有库存现金的单位,出纳人员应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各单位应当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开设。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资金拨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加强银行存款的核查控制。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单位应当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核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应收、应付资金的管理。短期借款、预收、预付、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独立设置,财务人员不得混岗、兼职与财务相关其他的科室工作。

(一)财务人员的准入: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二)财务部门分工及职责:

1.财务机构负责人:(1)组织制度制定和督促执行。(2)组织财务计划。(3)组织预决算的编制和检查。(4)报销审查签字等。

2.财务机构会计:(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3.财务机构出纳:(1)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保管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监管部门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全面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和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要根据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中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双管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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