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鸡泽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二条 鸡泽县安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鸡泽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鸡政字[2017]17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实施“双随机”执法检查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当前采用在县政府信息平台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如有修改应及时调整,一般行政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双随机”执法行政相对人没有被立案处罚的应在检查20日内公示,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结案后及时公示。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相关内容在何处公示。
第九条 监督举报。公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鸡泽县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业务各科、检查大队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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