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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15篇

时间:2022-11-30 14:10:12 来源:思哲公文网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15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15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15篇

篇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实施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第六条(奖励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七条(梳理执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第八条(分解执法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第九条(规范权力运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在办事窗口和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第十条(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

  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十一条(保障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二条(拒绝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追责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四条(不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检等监督职责的;(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决定的;(三)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十五条(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三)隐瞒、伪造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七条(责任认定)认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认定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

  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方式)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处分和处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分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第十九条(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对同一违法执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处分,但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第四章尽职免责第二十条(尽职免责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本章规定的免责情形时,即使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本章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具体执法活动中的免责情形)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致使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事实作出错误认定的;

  

篇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0•【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1月10日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离岗培训;(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经过承办、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履行情况确定。

  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核人是指对承办人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人员。批准人是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提出承办意见错误的;(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三)故意隐瞒事实、隐匿证据等,致使审核人提出错误审核意见以及批准人作出错误批准决定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意见、批准决定的;(五)其他因承办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两个以上承办人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审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二)未纠正承办人错误意见的;

  (三)未经承办、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其他因审核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批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二)未纠正承办人、审核人错误意见的;(三)未经承办、审核,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其他因批准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七条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坚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岗位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三)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依法不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改革创新过程中,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且及时纠正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予以追究;(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不予追究;(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予以移送。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其申

  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而不予追究的;(二)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施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六条(奖励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七条(梳理执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分解执法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规范权力运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在办事窗口和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保障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拒绝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追责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不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检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隐瞒、伪造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认定)认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认定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方式)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处分和处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理分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第十九条(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对同一违法执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处分,但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四章尽职免责

  第二十条(尽职免责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本章规定的免责情形时,即使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本章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具体执法活动中的免责情形)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致使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事实作出错误认定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四)依据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

  (五)按照“先证后核”等改革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因行政相对人违反承诺开展生产经营,产生危害后果的;

  (六)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要求,已告知有关规定和法律后果,因行政相对人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许可,产生危害后果的;

  (七)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依法调解而变更行政行为的;

  (九)因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机关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机关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的免责情形)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计划和有关监管工作制度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按照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未被检查到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事故的;

  (二)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手段、监管手段等的限制,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者事故隐患已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查处,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而发生事故的;

  (四)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行政相对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五)社会舆论发生负面舆情,舆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无关,或者虽涉及市场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客观上无法先行发现的;

  (七)违法线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报告当地政府,仍产生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意见书)在有权机关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等情形存在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被调查对象的请求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出具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意见书,作为有权机关追责参考。第二十五条(名誉权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药监和知产部门法律适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授权组织的法律适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及效力)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一财政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四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六财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七财政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二行政法规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三部门规章8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企业财务通则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5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8会计基础规范管理办法四政府规章101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5大连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6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9大连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目

  录

  一、财政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四、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五、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六、财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七、财政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1

  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法律(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二、行政法规(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三、部门规章(8部)

  2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企业财务通则》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5、《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8、《会计基础规范管理办法》四、政府规章(10部)1、《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3、《大连市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4、《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5、《大连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6、《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7、辽宁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8、辽宁省财政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9、大连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3

  西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西岗区财政局

  负责西岗区财政收支管理、财政财务监督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

  监督科负责日常财政监督检查

  预算科负责对全区各单位的财政收入管理

  国库科负责全区财政支出及国库管理

  国有资产科负责全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财政监督岗

  工程决算审查岗

  预算管理岗

  决算草案审核岗

  票据管理岗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岗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付岗

  国库管理岗

  会计基础规范管理岗

  会计人员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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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预算科执法内容对区内有关单位的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审计局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范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有预算收入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上解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权限:1、审核各单位的预(决)算草案,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2、监督预算执行情况。3、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规规定的程序,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或自拟定程序:容。书。容。意见。论。条至六十二条《中华法》第三四、三十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1、确定检查内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2、下达检查通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3、检查规定的内二条。4、征求被检单位算法》第七十三条规5、下达处理结任

  5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预算科执法内容审核区内有关单位的预)(决算草案监督预算的招待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负责票据发放与稽查,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年执法责任月日配合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范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算收入征收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解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中华人民共定的程序,或自拟定和国行政处罚程序:1、确定检查内容。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下达检查通知书。《中华人民共3、检查规定的内容。和国国家赔偿

  权限:4、征求被检单位意法》第三四、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1、审核各单位的预(决)算草案,见。十条。管理的决定》财政部、《关于行政事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业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2、监督预算执行情况。3、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5、下达处理结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国库科执法内容管理国库库款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管理执法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范围:、规定的程序,或自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拟定程序: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算收入征收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1、确定检查内容。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2、下达检查通知解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书。条例》。权限:3、检查规定的内容。依法管理和监督国库库款。4、征求被检单位意见。5、下达处理结论。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年执法责任月日配合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库所在的国行政处罚法》银行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

  国库管理岗

  对国库款的管理对越权动用国库款的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

  西岗区预算内外收入征收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范围:门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八条第四款《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与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库统计罚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及退库。权限:管理和监督国库库款。范围:西岗区预算内外收入征收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与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权限: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并可处以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7

  拟定:1、确定检查内容。2、通知3、检查4、整理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监督科执法内容负责日常财政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建设工程预)(决决算审查及按规定标准核收审查服务费。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的程序,或自拟定法》第五十五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及国有企业程序:条至六十二条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单位。1、确定检查内容《中华人民共2、下达检查通知书和国国家赔偿3、检查规定的内容法》第三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范围:、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权限:、

  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1、监督整个财政收支预算的执4、征求被检单位意见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决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行,、并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5、下达处理结论暂行条例》第例》《大连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为进行处罚。、三十一条三十稽查暂行办法》。2、审查建设工程预(决)算,二条。并按规定核收审查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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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国有资产科执法内容负责全区各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化考核,组织日常的会计工作检查和考核,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及核发会计证书。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范围:、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的程序,或自拟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1、确定检查内容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权限:验发、复查会计基础规2、下达检查通知书、国家赔偿法》财政部、《会计基础范化证书,对全区会计人员进3、检查规定的内容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大连市行培训核发会计证书,对日常4、征求被检单位意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违反5、下达处理结论。法》。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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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预算管理岗执法内容对执行预算情况的蜒管理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监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执法范围及权限范围:西岗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与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权限: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执法程序拟定:1、确定检查内容。2、通知3、检查4、整理结论年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上月日配合部门审计局

  审计局监察局

  同上行政处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范围:西岗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与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权限:1、对隐瞒、截流财政收入: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2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⑵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缴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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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2、对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拨或应补款额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或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⑵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缴或应补贴额20%以止,或者不是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3、对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

  11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预(决)算草案审核岗执法内容对单位预(决)算草案的审核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监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执法范围及权限范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权限:审核各单位的预(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详细说明。执法程序各单位按每年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月日配合部门同上

  对各单位决算管理岗

  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法规的监督管理及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

  职权执法

  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第、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范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同上权限:1、审核各单位的预算草案,发现有不符合编制预算核算要求的,予以纠正。2、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3、对各单位执行各项开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4、审核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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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对各单位决算管理岗执法内容同上执法性质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法范围及权限

  1、对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违规款额达占全年应补贴额20%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20%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款额超过全年应补贴20%以上的或虽不足此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违规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2、对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规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款额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3、对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财产,违规款额不足1成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违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4、对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

  年执法程序1、确定检查内容2、下达检查通知书。3、检查规定的内容。4、征求被检单位意见。5、下达处理结果。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月

  日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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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规额在人均200元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

  预算外资金管理岗

  管理预算外资金收支

  取权执法

  行政监督

  范围:全区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行政事业单位。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预权限: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第三十四条。理监督。1、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2、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按规定使用正规收费票据。

  1、确定检查内容。2、下达检查通知书。3、检查规定的内容。4、征求被检单位意见。5、下达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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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2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财政,按有关规定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3、对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不按要求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要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范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医疗、教育的集体和个体单位。权限:对符合使用票据条件的单位发放票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

  票据管理岗

  票据的发放与稽查

  职权执法

  行监管政督理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中字第130]第十二条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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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2、对票据使用单位进行年检:按本《规定》的⑴检查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规定程序处罚票据的情况。⑵检查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⑶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它凭证、资料。3、对下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⑴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的。⑵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⑶擅自转让、转借、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⑷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⑸私刻收费票据监制章。⑹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⑺核销非法收据票据的。⑻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下列行政处罚:①收缴或停止供应票据。②停止收费。③封存销毁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监制章。④对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处以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⑤按国家财政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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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财政监督岗执法内容日常财务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处罚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违反财和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大连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执法范围及权限范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权限: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上缴财政及支出情况,并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同上年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月日配合部门审计局监察局

  工程预(决)算审查岗

  建改工程预算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职权执法委托执法

  行政管理行政收费

  辽宁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范围:1、财政全额拨款建设工程项目。有财政拨款的多家2、投资的“拼盘”的建设项目。3、全额自筹资金及其它形式投资的建设。权限:工程预(决)算审查并按文件规定标准征收审查服务费。全额财政拨款收核减额,自筹资金按‰分缝纫机收服务费(以直接费为基数最高2‰,最低0.8‰)。

  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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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部门:西岗区财政局执法机构(科)会计基础规范管理岗执法内容会计基础规范考核执法性质职权执法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大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法范围及权限范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权限:1、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与检查,并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财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2、验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3、在考核确认和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为期3—6月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做出或建议做出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决定。4、对取得会计基础规范化证书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年月日配合部门

  会计人员管理岗

  会计人员培训及核发从业资格证书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行政管理

  同上

  范围:同上权限: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对全区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核发会计证书。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财会人员进行处罚。

  18

  同上

  同上

  财

  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

  确定监督检查内容

  政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财政监督检查内容,即时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检查组负责编制检查方案,编制检查方案前应学习和掌握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编制审查方案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检查的目标、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检查组组长及成员的分工,经财政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检查组实施。

  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直接送达的,以被检查单位在回执上的注明日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财政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实施财政检查和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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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人员对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予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在检查和调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答名或盖章,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有特殊需要,可指派、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检查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检查组审查与复核重大问题请示汇报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与复核,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请求汇报。

  提出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组检查结束5日内,提出书面财政检查报告,殊情况下,批准提出财政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应特经但是最长不得超10日,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㈡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㈢被检查单位预算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㈣认定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㈤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㈥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㈦检查组长签名。

  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检查组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检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组检查结束10日内,应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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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处理处罚程序流程图

  审核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机关配备专门审理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㈠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㈡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㈢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㈣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审核中如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也可以由财政机关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财政机关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㈡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㈢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㈣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㈤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要求;㈥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㈧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财政检查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财政检查的财政机关印章。一般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有关主管领导决定;重大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

  告

  知

  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检查决定的执行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财政机关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机关认为依法追究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绩或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人员会计证、取消会计技术职务或聘会计职务的,要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财政机关。

  21

  财

  政

  行政

  执

  法过

  错

  追究

  制

  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㈠由于工作原因,财政监督检查认定的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情况失实的;㈡隐瞒被检查单位违规行为的;㈢被检查组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漏查或者发现检查质量问题的;㈣财政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㈤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㈥重大财政检查决定未经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而擅自执行的;㈦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㈧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㈨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财政行政行为的;㈩发生行政赔偿的。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㈠超越法定职权进行检查或者违反有关检查和处理程序的;或者检查的结果与会计资料存在的实际情况不符、检查证据不能证明检查事项真相、定性依据不正确;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舞弊而发生的,属于检查人员过错的,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检查组长和主管该项目的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检查组长过错的,检查组长负主要责任,其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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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科长过错的,该科长负主要责任,主管副局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过错的,该副局长负主要责任,局长负连带责任。㈡由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检查决定修改后,造成财政检查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而发生的过错,复核人员和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㈢由于财政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过错,哪一级领导决定的,哪一级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第五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和单位过错责任,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㈠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㈡暂行取消检查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检查组组长;㈢暂行取消财政审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检查组组长;㈣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情节严重的全部扣除;㈤调离或者免去职务;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处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㈦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㈧追偿行政赔偿责任。第六条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第七条责任人对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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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行政

  执

  法监

  督

  检查

  制

  度

  一、为了加强财政执法监督,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结合历年执法监督检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㈠监督检查业务科室严格依法检查情况;㈡组织实施对本级机关的财政执法检查;㈢经局领导同意,纠正财政处理、处罚不当问题;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评价,向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并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和情况。三、监督检查的内容㈠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况;㈡财政检查行为是否符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㈢财政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㈣检查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的行为;㈤实施检查中是否有隐瞒、遗漏重要违法、违规行为的;㈥检查处理、处罚中是否有畸轻畸重的现象或者未经局集体研究擅自减免财政处理、处罚的行为;㈦财政处理、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宽严适度,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㈧财政决定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㈠听取单位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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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调阅检查底稿案卷。由检查组随机抽查或者被检查单位选取一定数量的案卷,送达检查组审查;㈢实地现场检查。由执法检查组选定若干年度计划内的检查项目,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对已检查终了的会计帐目和有关资料按检查组的程序重新复查,或者局统一安排进行实地检查;㈣互查。组织两检查组的有关人员进行对检对查;㈤自检自查。各单位根据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财政执法情况进行阅卷检查或者实地执法监督检查;㈥咨询调查。向被检查单位发送财政执法咨询调查书,对检查人员财政执法情况进行书面调查。以上执法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每年可以有选择的灵活运用。五、执法监督检查的时间除经常性监督检查外,每年十月至下年度三月份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六、检查机构和组织领导执法监督检查组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法制机构负责人组织、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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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行政

  执

  法评

  议

  考核

  制

  度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财政检查行为,强化依法财政,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范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评议考核范围:根据财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使财政监督和财政处理、处罚权的业务科为接受评议考核的单位,即:预算科、监督科、会计科。第三条评议考核程序和方法:㈠复核检查文书。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查报告和财政检查决定书以及有关的检查文书进行审计复核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案,并按标准评分,年终得出平均分数;㈡年度执法检查。每年第三季度,由财政执法检查组对业务科上一年度的有处理、处罚的检查案卷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按标准评分;㈢领导考核评议。局领导对各业务科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出分数;㈣年终综合考评。年终将财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局内岗位目标考评。第四条评议考核标准:标准分:100分㈠检查复核标准:[40分]1、加分条件:①加分条件:全年度报送检查文书齐全的年终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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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减分因素:未送检查工作方案扣2分;未送检查底稿扣2分;未送检查证据材料扣2分;未送被检查单位意见扣2分;未按复核人员要求报送其他资料的扣2分。2、检查文书符合财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记5分。①加分条件:全年度财政文书未发现违反财政检查工作规范的年终加2分;②减分因素:不符合规范的,每一个问题扣1分。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准确记5分。①加分条件:全年度违规问题定性准确年终加2分;②减分因素定性不准确的扣分方法:每个检查项目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数量÷每个检查项目全部违规问题的数量×5分。4、检查证据能够证明检查事项真相记5分。①加分条件:全年度检查证据未发现质量问题年终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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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减分因素:证据不充分的扣分方法:证据不充分的证明材料数量÷全部证据材料×5分。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①加分条件:全年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2分;②减分因素:适用不正确的扣分方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违规行为÷全部违规行为的数量×5分。6、财政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①加分条件:全年度财政处理、处罚全部适当的加5分;②减分因素:处理、处罚不当的扣分方法:处理处罚不当违规行为的数量÷全部处理处罚违规行为的数量×10分。年度检查复核评分总和=40分-(全年加分总和-全年扣分总和)÷全年复核的检查项目数量。全年复核的检查项目的数量以年度检查计划最后一个检查项目为限。㈡执法检查标准:[40分]—1、检查程序符合规定记5分。1、检查程序符合规定记5分。①加分条件:检查的全部案卷符合检查程序的加2分;②减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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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检查后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的扣1分;财政通知书未按时送达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未按时征求被财政单位意见或意见书只写“同意”的扣1分;检查报告报送财政机关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出具检查报告和检查决定的时间(以草拟时间为准)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2、定性、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①加分条件:检查的全部案卷定性、处理、处罚适当的加5分;②减分因素: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的每一项扣2分。3、检查评价意见恰当记5分。①加分条件:检查的全部案卷检查评价意见恰当的加2分;②减分因素:检查评价不恰当的每一项扣1分;未作检查评价的每一项扣2分。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①加分条件:检查的全部案卷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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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减分因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每一项扣2分。5、收集的检查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记5分。①加分条件:检查的全部案卷检查证据具有“四性”的加2分;②减分因素:证明材料没有出处的每一项扣1分;证明材料没有签章又未注明原因的每一项扣1分;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每一项扣2分。6、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清楚的记5分。①检查的全部案卷事实清楚的加2分;②减分因素:事实不清楚的每一项扣1分。7、依法组织听证或被检查单位未要求听证的记5分。①加分条件: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维持财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加5分;②减分因素:对被检查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时,未告知被检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每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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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无检查单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组织听证会的扣5分。8、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并被复议机关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检查具体行为的,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发生行政赔偿的扣除全部40分。㈢领导考评标准:[20分]1、执法力度适度记5分。处理处罚偏轻偏重的扣1分;擅自减免处理处罚的扣1分;检查决定未能执行的扣1分;实行强制措施不力的扣1分;应当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应当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没有建议的扣1分;2、保证检查质量记5分。业务科负责人对财政组的检查监督不力的扣1分;检查组长负责制不落实的扣1分;检查报告书写质量不符合规范的扣1分;重要检查事项漏审的扣1分;检查结果或者财政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的扣2分。3、严格依法检查记5分。越权违法回避的扣1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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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1分;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扣5分;4、坚持客观公正记5分。夸大隐瞒事实的扣2分;检查结果显失公正的扣2分;检查评价失当的扣2分。第五条年终综合考评方法将第四条的三项评议考核分数总和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财

  政

  法制

  学

  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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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制

  度

  第一条为使财政机关和检查人员具备财政执法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规则》的规定,保证检查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㈠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㈡掌握相关专业知识;㈢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检查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法制学习和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四条学习和培训内容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㈡财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㈢与财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㈤普法宣传教育规定的国家法律。第五条培训形式和方法㈠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和执法部门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来举行讲授;㈡结合普法宣传教育进行专业法和其他法律学习教育;㈢根据财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各科自行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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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省、市法制机构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法制学习培训班。第六条保障措施㈠组织管理落实;由局综合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㈡计划内容落实: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纳入财政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由局统一安排时间和人员;㈢考核验收落实:对每次学习、培训进行考勤、登记,对重点的法律内容进行必要的考试,公布考试成绩;㈣总结归档落实:建立财政法制学习培训档案,积累财政法制学习培训资料,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情况,使学习培训制定化、规范化;㈤培训经费落实:对每年法制学习培训所需经费作出预算,经局领导批准列入财务计划,保证学习培训按期完成;㈥加强领导落实:财政法制学习培训工作由主管局负责全面工作,综合科要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对学习培训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主管领导会同各有关研究解决,对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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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二OO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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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

  基本原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方法有明显改进,行政执法的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机关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力争尽快建立起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三、工作方法(一)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根据《若干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已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机关,要在原有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尚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机关,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求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当以如何组织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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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重点,注意研究探索政府自身如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问题。同时,还要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指导他们制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省驻陇南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只制定包括本部门和本部门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在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单一主管、共同管理、协同管理等类别分门别序,列明目录,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共管、协管的执法依据,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原则明确执法责任。列出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要做到编排科学,不重不漏,汇编成册。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执行部门、共同执行部门和协助执行部门等基本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审核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所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进行统一审核。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将执法依据目录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进行审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梳理审核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向社会公布。县(区)的公布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市政府各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经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和机构改革之后部门职能变化的情况,认真审核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梳理审核执法依据,继续清理和确认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明确机构性质和职责权限,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理顺执法关系。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在按照上述方法梳理执法依据的同时,还应当对所执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分类汇集成册,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另行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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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解执法职权。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对照核定的执法依据和职权,按照相互协调配合、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结合内部执法柳,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任务,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制定精细严密、科学高效的内部执法程序。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结合任职岗位和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四)明确执法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不但要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还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配套机制。不但要明确每个执法岗位的职责,还要没定细化,量化、合理化的执法标准,实现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全面控制。要坚决防止擅自增加、扩大行政执法权限或放弃法定义务的现象。

  (五)科学评议考核。科学的评议考核办法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状况、水平和绩效的评价机制,其评议结果又是下一步追究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体系的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评议考核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证办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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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评中,要把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建立评议考核的长效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开性和准确性。

  (六)落实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之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比例较高的,以及外部评义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子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难点。要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前提下,注重责任追究,完善和落实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过错范围、责任人、责任种类、追究程序、救济渠道等。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增强规范行政抽,法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工作步骤第一阶段:认真学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学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提高全体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市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组建推行行政执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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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制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做好实施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省驻陇南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施方案要于年日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阶段:梳理、汇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梳理、审核工作,并将执法依据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县(区)各执法部门要对照核定的执法依据,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把执法职权、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要将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通过网站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阶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围绕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追究责任,以制度规范、约束执法行为。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抽: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工作任务按期、按要求完成。(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包括授权、委托执法的组织,都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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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等。要通过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机构编制和职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4号)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协调的,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每个阶段工作结束时都要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在指导、帮助市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还要督促检查各县(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如期完成。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方案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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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先行。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坚持失责必究。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坚持过惩相当。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坚持惩教结合。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

  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1.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以确认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基础,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由区政府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确认公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界定执法职责,形成一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一表(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一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同步确认公布,确保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覆盖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力。(牵头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2.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自相关执法依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阅。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阐明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利用权责清单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做好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部门、各行政执法

  部门)3.加强对委托执法的清理和管理。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行政

  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对委托执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法委托的应统一确认公布委托执法目录,并在委托机关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一并注明受委托组织、委托依据等内容。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委托机关作出书面委托决定并于15日内上报备案。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公告文件各1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以及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基本情况。(牵头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4.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权限、责任和适用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应纠尽纠。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区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6.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长春市关于开展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边试点边总结,边推进边提高。(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7.完善罚缴分离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设立罚款过渡性帐户。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缴付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经行政

  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确定需退还当事人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出退库申请,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进行退款。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处罚代收机构缴款明细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8.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区政府通过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大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裁量权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9.积极构建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由编制、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行政争议协调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10.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接受机构不得拒绝或者再次移送。(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11.探索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在一些行政执法任务重、群众关注高的领域,按照“依法界定、合理配

  

篇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_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

  盟法制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经历了从实践到理论、从地方、部门的个别试点到国家统一规范的逐步成熟历程。二OO五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标志行政执法责任制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成熟规范的国家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作为贯彻实施《纲要》,解决执法问题的重要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确定了依法界定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追究执法责任三部分内容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这项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将在更深层次对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发挥重要作用。现将太旗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如下: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的扎实开展,是检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优劣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但因存在下列问题,所以各行政执法在梳理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一)法定职权错综复杂。由于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立法的速度加快,立法项目涉及到各行各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出台频繁。在立法工作中,部门职权规定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之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对部门职权都有规定,导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中的职权规定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1、一部法中规定多项执法职权,不同的执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执法部门负责,或者规定几个执法部门对一项执法职责分工负责、协作执行。

  2、同一执法职权在不同层级的法律中都有规定(有的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同级行政执法依据的规定中有一定的交叉甚至冲突。3、随着对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较大的法律如处罚法、许可法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导致原有执法依据中的执法职权规定不断变化和调整。这些都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职责、明晰执法责任增加了不确定的因素。

  (二)岗位职责界定不清。行政执法依据中法定职权的规定错综复杂,加之在立法中法定职权在不断增减、机构改革中部门之间合并分立、调动执法岗位不断调整等因素,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知道本部门具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岗位职责界定也很笼统。

  (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法定权力和义务认识不清。第一,虽然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出台后,执法人员都要进行学习,但是,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这种学习只是针对单个法律规定的学习,不成体系,很难使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单项法律规定的学习对自己的执法职责有整体、清晰的认识。第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完全清楚本机关究竟负责执行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法定权力和法定义务,一些属于该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不到贯彻执行,一些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仍在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的两点法贵于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解决执法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其实行情况是法律施行情况的“晴雨表”,将成为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一)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涉及到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全过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政府法制办要求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理论,从依法治县的高度来认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推

  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社会氛围,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同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本单位性质和职责,详实地梳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种类,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注重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二)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听取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调查了解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确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标准,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所报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严把初审关、审查关、确认关,对其梳理不明确、模糊、不全之处,要求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梳理,并加强关键环节、难点问题等工作环节的指导和工作的督查。

  

篇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发[2001]9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9.06【实施日期】2001.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2001年9月6日南府发[20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促使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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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本方案。

  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界

  定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制约机制,将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二、适用范围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任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权限一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祛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使各项行政管理活动都能够依法进行,实现由提高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干部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顺利转变,实现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的顺利转变。四、工作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开展工作。(一)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标准1、组织领导(1)建立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领导班子中分工明确,落实有一名领导成员主管,班子有关成员分管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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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全年至少听取并研究一次本地方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3)设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要求。(4)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有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党性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的计划并组织落实;认真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5)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并及时协调和解决它们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行政管理秩序良好。(6)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中80%以上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建立起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7)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帮助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2、履行职责(1)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重大决策和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有关行政措施合法适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2)本级人民政府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现行规定,并按规定每年定期清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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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7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梳理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同时,按照减少环节、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行政执法单位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单位分解落实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并在服务窗口或者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不得与执法对象勾结。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或者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责任,不得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运用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实地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任职上岗培训,对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使用制式服装,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统一着装。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并严格进行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委托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发现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向公民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权机关以及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知识,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态度蛮横、故意刁难。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理由,并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并符合法定要求;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隐瞒、伪造证据。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合法、适当并报本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章评议考核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应当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依法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对其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并听取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五)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

  等;(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并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三十五条上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和结果抄送被评议考核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作为其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单位对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委托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与表彰、评选先进和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并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二)未将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以及未确定不同执法岗位具体责任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四)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五)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或者与执法对象勾结的;(六)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执法依据的;(七)行政执法检查未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八)行政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九)未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规定的;(十)未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的;(十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着装范围,或者擅自统一着装的;(十二)未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十三)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十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三)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的;(四)未执行示证检查要求或者未作执法检查记录的;(五)隐瞒伪造证据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第四十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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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责任追究的总称。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

  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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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相关执法依据。

  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国家部颁证件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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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对各层次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本部门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各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执法行为。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法定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职权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和细则。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要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审核工作机构、审核人员、行政决定批准人及职责。对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依法必须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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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和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点、举报电话、投诉信箱,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申诉、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上报备案:(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确定;(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事业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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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国家在杭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省、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政府其他对行政执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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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情况;(三)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八)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九)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三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直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情况;(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五)行政监管、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七)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一并进行。第三十二条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整改。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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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二)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四)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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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三)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决策人承担;(四)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五)上级指令、干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指令、干预的上级承担;(六)依法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首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十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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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作出书面检查;(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三)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

  止行政执法活动;(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特别大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

  执法责任:(一)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的;(二)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三)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四)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

  责任:(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

  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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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四)送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五)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反馈执行结果;(六)作出结案报告。第四十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责任的投诉、申诉、举报的案件和有关监督部门责成办理的责任追究案件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发现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行政执法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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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工作部门备案。第五十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9号)和1998年8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同时废止。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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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9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教体卫教育教学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6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91颁布6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颁布二行政法规2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814颁布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911颁布三部门规章41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65颁布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199910颁布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颁布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312颁布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1986317颁布四政府规章41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0725颁布2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19932颁布3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19902颁布4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2003212颁布5西岗区教育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零零三年八月

  目

  录

  1、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12、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23、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4、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65、教育局行政执法保障措施……………………………………………………………7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教体卫教育教学管理

  教负审责的基础教育科作学教所育的理生工小科园理中育儿科管卫管内前教理幼卫学育区学管内教体办体量学与区职力小批责会中学负和社责负

  中小学教教育育教教学管管理理学学

  幼教事园业发展学管理教育教儿

  幼育卫生管

  体社会力量办理管理学

  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6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残疾人保障法》二、行政法规(2件)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幼儿园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4件)1、《幼儿园工作规程》;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件)《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四、政府规章(4件)1、《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2、《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销办法的通知》3、《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4、《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对西辖区小学行为督检岗区内中办学进行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

  基础西岗教育区内科小学育教管理

  区职权执法行政决定中授权执法行政处罚教学

  《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三)《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教育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行政决定:1、下达违规通知;2、出示违规报告;3、研究、讨论违规处罚办法;4、通报处罚决定

  《国家公务政府有关职员暂行条例》能部门(如公第七章第三安局、物价十一条局、文化局等)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

  职教西岗区职权执体卫区内社法科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小学体育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行政许可:范围:区属中小学体育卫生管理区属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1、办学单位权限:申请;1、对申请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审核、2、提交有关报上级批准、备案、发放办学许可证;材料;2、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无证办学;3、审查办学3、对违反办学规定、办学质量差、单位办学地违法、违纪的办学单位给予缓办、停点及设备;办吊销办学许可证;4、上报市教4、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育局审批、27条、28条行为之一的,令其限期备案;改正,并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或者行5、签发许可政处分;证。5、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6条第1、2款,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27条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局、物价局、税务局、文体局、卫生局等)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学前教育科执法内容西区内儿育理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

  岗职权执行政许可区法行政收幼费教行政强管制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范围:辖区内托章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五幼园所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权限:1、辖区内托幼《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园所行政监督;(试行);》2、辖区内个体《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托幼园所审批、销办法的通知》:托保费管强制处罚;理办法《幼儿园(班)托3、一级以下幼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儿园的定级定》;《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行政许可:1、办园单位申请;2、提交有关材料;3、审查办园地点及设备;4、签发证件行政处罚:1、下达违规通知;2、出示违规报告及有关材料;3、研究讨论违规处罚办法;4、下达处罚决定

  《国家公务1、物价局;员暂行条例》2、卫生防疫第七章第三站;十条3、妇幼保健所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申办园所、申请办学)申请―――――――提出申请(书面材料)受理―――――――现场考察核实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核查地点设备及有关证件(上报审批、备案)发证―――――――签发办园、办学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违犯规定)

  通知―――――――下达违规通知

  出示、查证―――――――违规报告及有关材料

  研讨―――――――研究讨论违规处罚办法

  通报―――――――下达处罚决定

  保

  障措

  施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二、关于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四、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五、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教育局及其所属职能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教育局对所属职能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三条教育局各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六条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育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了解掌握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区教育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岗区教育局所有职权执法科室和授权执法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下列情形属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因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没有或者缺少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等;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二)在管辖范围内,对已经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伪证、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泄露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者或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四)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的。(五)其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第四条因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造成过失或过错的,追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第五条因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第六条因主管执法科室的局领导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第七条局领导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领导集体承担过错责任。第八条对过错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惩戒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惩戒为:(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二)扣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三)取消一次职务晋升或者工资晋级的资格;(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分为:(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九条对过错责任者,应根据过错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按下列情况及其奖惩权限予以处罚;(一)因过失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及后果轻微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因上列原因发生的过错案件年累计三件以上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四)至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二)因失职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和依据第八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营私舞弊行为,故意导致过错案件发生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三)至(六)项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也可再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并处行政惩戒。其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过、错案件,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四)对处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教育局追究办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错案,且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区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对过错责任人的自理决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第十二条区教育局综合科是追究过错案件责任的办事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应会同监察室、机关党委依法提出对过错案件责任予以追究的建议和意见。第十三条局长办公会在审议或复核是否属于过错案件时,应吸收综合科、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并通知与案件有关负责人到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四条对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过错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综合科会同监察室制作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过错责任人。第十五条有关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重新审议或复核的申请,也可依法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其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制止中途辍学管理办法。二、中小学转入学制度。三、中小学借读收费规定。四、中小学学区认定办法。五、幼儿园管理条例。六、幼儿园工作规程。七、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条件。八、社会力量办学广告审批规定。九、职教专干职责。十、各科职责范围公开制度。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学习培训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

  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学习培训由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人事科、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坚持学习和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组织、

  有检查、有考核。第五条第六条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

  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区教育局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区教育局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执法严明,奖惩分明,依据区教育局有关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执法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一、考核评议范围区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科室和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即: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学前科、基础教育科、职教体卫科、校建办、招生办。二、考核评议原则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评议制度和组织机构,力求使考核评议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客观公正。三、考核评议机构成立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姜廷才副组长:段京华王学刚李生滨李莲秋成员:闫福兄王丽萍孙福全王长青石丽杰刘杰石瑜成员单位:综合科、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基教科、学前科、职教体卫科四、考核评议办法1、分项分级考核:根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分解成10-12个项目分别考核,区教育局考核评议小组只考核到科室和部门,各科室和部门负责制定对所属执法人员考核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2、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考核评议的项目,每项赋10-20分,酌情扣分,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总评,划分等次。评议结果分四等,即: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分以上)、一般(85分以上)、较差(85分以下)。3、各科室公有考核基础上与专项考核基础上相结合,根据教育行政执法内容及要求,共设六个共有考核项目,每项赋10分,共计60分。根据各相关科室执法工作内容分别设2-4个专项,每项赋10-20分,共计40分。专项设2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2分,设4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1分。4、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评议小组视情况定期在有关执法对象中展开问卷调查和按比例抽查各科室执法工作案卷,其工

  作结果将列为评议的重要依据。5、月积累、半年自查、年终总评。评议采取分级分阶段进行,即各科室每月对本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积累汇总,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评议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年终进行总评。五、考核指标(一)各科室和部门公有考核项目(60分)1、法制学习、考核(10分)。按规定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并参加有关考试,成绩合格。学习、考试有一人无故缺席者扣1分。2、执法形象(10分)。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必须做到持证执法,平等待人,语言文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执法过程中有一人次损害执法形象者扣1分。3、法制基础建设(10分)。按规定搞好法制基础建设,制定执法和办事制度。有一例未按制度规定办的扣2分。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10分)。行政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有一例扣2分。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10分)。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熟练地使用执法文书。凡发现使用不规范不恰当者,发现一例扣2分。6、教育行政许可(10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许可证书的印刷、发放、验印工作和须区教育局审批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建制审批和申报工作。发现一例不条例审批条件的扣2分。(二)各科室和部门专项考核项目(40分)在此考核项目规范内,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得满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每人次或每一例扣1-2分。1、人事科(1)教师资格证书(2)中小学校长上岗证书(3)教师队伍管理2、计财科(1)全区各中小学的财务及校产的统计与管理(2)局直单位的财务管理3、学前科

  (1)幼儿园审批注册、定级(2)幼儿园教育、保育、卫生保健管理(3)行政处罚4、基础教育科(1)初、高中毕业证书(2)中小学教学、收费、学生用书和学籍管理(3)行政处罚5、职教体卫科(1)社会力量办学审核、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2)行政处罚6、招生办(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招生考核考务、工作管理(2)考试违纪处罚(3)考核报名、考核收费7、督学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篇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长效机制汇编

  目录

  1.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3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5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64.法制宣传教育制度……………………………………75.行政执法责任制………………………………………86.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2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138.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169.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17

  10.普法宣讲员工作职责…………………………18

  1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职人员职责………………19

  12.普法培训工作制度……………………………20

  13.依法行政工作制度………………………………21

  14.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制度…………24

  15.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25

  16.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26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内设各办公室主任。二、本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镇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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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干部培训计划。六、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

  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镇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全旗科技镇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每年召开两次全体领导成员的会议,讨论本年度普法依法治理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方法,布置安排下年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指导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各领导成员要联系本部门实际,反映普法对象及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四、树立和发现普法工作中折典型,弘扬正气,配合旗委、旗政府开展执法大检查,及时指导督促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科技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旗依法治旗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有关批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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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草拟五年普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计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对普法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进行督查。四、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五、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不同类型的普法试点工作。六、定期向上级依法治旗领导小组报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七、完成旗依法治旗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为切实做好“六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按照年度普法工作安排,年初单位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单位设立法制宣传小组和专职人员。三、每季度要确定重点普法宣传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栏、专题辅导等形式进行宣传,法制宣传工作要有工作记录。四、按要求订阅普法宣传材料,积极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普法培训。五、年末要对本年度法制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总结,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六、单位将按要求认真组织参加普法考试.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中。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旗科技镇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科技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特制定本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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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范围

  根据科技有关法律、法规,科技行政执法的主要范围有:

  (一)全旗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制定全旗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督促检查;

  (三)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科技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

  (五)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许可登记;

  (六)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七)市以上各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九)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十)配合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纠纷的调解。

  二、执法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我旗科技镇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提高科技行政

  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镇内科技行政执法人员(下称执法

  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或者给本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方式、要求

  和期限,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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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执法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的其他行为,

  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执法过程情节轻微的;

  2、主动及时纠正过错的;

  3、由于实践中难以确定的疑难问题引起的执法人过错的;

  4、执行领导的决策、命令的。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追究。

  1、仿造、藏匿、销毁证据或隐瞒事实的;

  2、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发生执法过错的;

  3、执法过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拒不纠正执法过错的;

  5、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6、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

  第七条

  发现科技行政执法过错的途径。

  1、本镇复查执法案件;

  2、上级机关交办需纠正过错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诉或群众投诉举报;

  4、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5、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消;

  6、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判本镇败诉;

  7、其他途径反映的执法过错。

  第八条

  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按各自在该执

  法过错行为中的过错大小追究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的

  责任。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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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规定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

  1、由于具体经办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

  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出现执法过错的,该经办人员是执法过错责

  任人。

  2、因审核人、批准人故意或过失,改变具体经办人员的意见

  导致出现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审核人、

  批准人应当发现失误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执法

  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

  3、经办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有错,导致执法过错的,三者均

  为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

  4、有证据证明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并无过错,而是当事人

  故意做虚伪陈述或出具的伪证而无法查实,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执法过错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可给予

  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责令检查

  4、扣除岗位津贴

  5、待岗培训

  6、取消评先资格

  7、调离执法岗位

  8、行政处分

  9、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由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

  责任追究工作,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

  的内容包括:被追究的基本情况,过错的事实,承担的责任,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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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的依据、形式、时间等。

  决定书以旗科技镇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查和

  复核。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接到申诉书后,应在30日内予

  以复查和复核,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科技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

  平、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区科技镇所属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

  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

  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

  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检查;

  (二)行政奖励;

  (三)行政确认;

  (四)行政处理;

  (五)行政处罚;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

  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载体,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同时,要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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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镇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镇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及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三、镇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法制科办理日常工作。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程序是否合法;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恰当;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二)遵纪守法情况1.是否依法办事;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三)文明执法情况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2.是否做到仪容严整,执法标志佩带整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四)廉政执法情况1.是否做到防腐抗变;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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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五、评议考核形式:(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查阅;(二)民主评议。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作记录;(三)跟踪访问.对经我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六、评议考核结果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在本单位及接受管理的相对人中有较好的声誉。(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懂法律,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七、奖惩措施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颁发奖金,提前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处罚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延期晋级、停职学习、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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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制度由镇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和法制科负责解释.

  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

  一、本规定所称执法错案系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集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名誉的事件。

  二、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1)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追究承办人的责任;(2)集体研究、决定而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3)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主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三、对于错案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2)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3)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4)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为切实做好“五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本镇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普法办公室是本镇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在镇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普法办公室要围绕镇年度普法实施计划,每年年底对镇全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全年的目标考核挂钩。

  三、普法办公室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向镇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四、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消极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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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要予以配合,不得干预和阻挠.

  普法宣讲员工作职责

  一、普法宣讲员要按照参加辅导组的培训,并积极开展自学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

  二、准备教案时要认真,并结合生活工作实际,多举例说明,教案内容生动真实,让职工学法时,易学、易懂、易接受,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

  三、普法宣讲员负责对单位能接受教育人进行法律知识学习,使接受教育人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全面推动“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深入职工家庭负责对家庭成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家庭学习法律知识,收听、收看法制节目.

  六、普法宣讲员在做好法律宣传的同时,还应及时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难点问题,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矛盾。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职人员职责

  一、全面掌握全镇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便于上下沟通,有利于推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着推进我镇依法治旗的进程这个主题,紧密结合全镇工作实际,服务大镇、服务群众,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完成好我镇“五五”普法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旗依法治旗办安排和部署,做好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编制,并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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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旗依法治旗办和各部门分管领导,抓好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计划的落实,积极为探索新时期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当好参谋。

  五、大力宣传我镇“五五”普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普法培训工作制度

  为了加大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普法培训制度:一、单位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适时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及普法骨干进行每年两次以上的培训。二、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党员、干部,年终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三、采用集中培训、分期分批培训、分散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四、把机关干部参加培训作为年终考核的一次重要内容。五、单位主管领导在旗依法治旗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镇每年的普法培训工作.六、培训前要选好培训教材、制订培训方案。七、对参加培训人员要登记造册、做好记录。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全镇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二级部门及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科技

  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

  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上海庙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

  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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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法制监督部门负责对镇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镇领导报告,对下列事项向旗委、旗政府报告。(一)有关全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二)有关财政重大决策和重大调整项目;(三)有关依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科技职能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政务公开制度第六条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第七条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第八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第九条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四章行政执法协调制度第十条各部门同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均适应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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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法制监督部门负责全镇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三)经镇长批示,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第十二条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事项的,由法制监督科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解决。第十三条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注意做到: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第十四条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镇长。

  第五章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适应本制度。第十六条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做出处罚的部门,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及时上缴.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一、执行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旗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在颁布施行半年后的30日内,上报旗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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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对照立法宗旨,报告以下内容:(一)宣传贯彻执行的措施;(二)取得的效果;(三)存在的问题;(四)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旗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三、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旗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采取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并将评估结果报镇领导。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科技法治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评议内容:㈠行政执法基本管理情况;㈡行政执法公开情况;㈢行政执法实施情况;㈣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情况。四、考核评议对象:考核评议对象为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五、考核评议方式:考核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考评采取自查自评,镇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确定相应的分值。六、考核评议等次:考核评议采用百分制,其中95分以上者为优秀等次,85——94分为良好等次,75-—84分为合格等次,74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镇对执法人员作为年终评优的依据;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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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一、上海庙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党的领导、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机关党支部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全镇发展总体规划,抓紧抓好落实。

  三、党支部和行政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四、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旗有关依法治国、依法治旗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领导全镇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五、实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法律知识读本、图片、宣传单、广播、播放影牒、法制宣讲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

  七、开展领导干部职工学法工作。每年组织机关公务员、学习新法律法规,落实学习资料,保证学习课时,参加旗统一的普法考试。

  八、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十、贯彻执行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专项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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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岗位;(四)行政处分;(五)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篇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归责依据。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过错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8.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9.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10.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过错情形: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3.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4.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篇十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信访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关于行政执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规定,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人员、省教育厅依法委托执法的机构及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省教育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地)教育局相应照此办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对罚款、没收财物、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请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三)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四)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三)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九)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一)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四)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五)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六)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第九条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第十一条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2人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三)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过错的,该机构行政一把手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四)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核后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与承办人承担责任,因审核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五)办理许可、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办理,对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上级执法机关维持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执法机关改变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二)对违法执法的责任人查处不力的;(三)机关(单位)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第十三条对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执法活动;(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七)其他形式处理。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程序(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二)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三)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应立即执行。(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工作机构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五)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处理。(六)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第十六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原处理机关(单位)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篇十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基本原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二、总体目标和任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方法有明显改进,行政执法的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机关的作风有

  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力争尽快建立起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三、工作方法(一)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根据《若干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已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机关,要在原有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尚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机关,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求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当以如何组织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注意研究探索政府自身如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问题。同时,还要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指导他们制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省驻陇南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只制定包括本部门和本部门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在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单一主管、共同管理、协同管理等类别分门别序,列明目录,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共管、协管的执法依据,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原则明确执法责任。列出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要做到编排科学,不重不漏,汇编成册。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执行部门、共同执行部门和协助执行部门等基本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审核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所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进行统一审核。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将执法依据目录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进行审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梳理审核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向社会公布。县(区)的公布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市政府各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经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和机构改革之后部门职能变化的情况,认真审核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梳理审核执法依据,继续清理和确认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明确机构性质和职责权限,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理顺执法关系。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在按照上述方法梳理执法依据的同时,还应当对所执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分类汇集成册,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另行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三)分解执法职权。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对照核定的执法依据和职权,按照相互协调配合、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结合内部执法柳,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任务,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制定精细严密、科学高效的内部执法程序。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结合任职岗位和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四)明确执法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

  及机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不但要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还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配套机制。不但要明确每个执法岗位的职责,还要没定细化,量化、合理化的执法标准,实现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全面控制。要坚决防止擅自增加、扩大行政执法权限或放弃法定义务的现象。

  (五)科学评议考核。科学的评议考核办法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状况、水平和绩效的评价机制,其评议结果又是下一步追究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体系的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评议考核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证办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评中,要把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建立评议考核的长效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开性和准确性。

  (六)落实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之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比例较高的,以及外部评义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子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难点。要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前提下,注重责任追究,完善和落实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过错范围、责任人、责任种类、追究程序、救济渠道等。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增强规范行政抽,法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认真学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学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提高全体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市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组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做好实施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省驻陇南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施方案要于年日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阶段:梳理、汇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梳理、审核工作,并将执法依据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县(区)各执法部门要对照核定的执法依据,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把执法职权、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要将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通过网站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阶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围绕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追究责任,以制度规范、约束执法行为。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抽: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工作任务按期、按要求完成。(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包括授权、委托执法的组织,都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等。要通过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机构编制和职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X号)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协调的,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每个阶段工作结束时都要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在指导、帮助市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还要督促检查各县(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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