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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19 16:1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532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全面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导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滦县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抢抓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性机遇,按照“成功上市一批、辅导改制一批、签约启动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主板和创业板上市,重点筛选组织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到2018年末,全县在“新三板”及以上资本市场新增挂牌上市企业7家,其中,2016年新增3家,2017年新增3家,2018年新增1家。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成功上市一批、辅导改制一批、签约启动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针对不同证券市场、不同行业,遴选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示范带动性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对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培育指导;同时,要区别企业不同特点和上市进程,实行分类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转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每年推荐辖内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并在每年1月初将后备企业情况报县金融办汇总备案。

(二)梯次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县金融办要对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科学调度,合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特别是要以“新三板”为重点,加强辅导培育和帮扶督导,加快企业上市进程,确保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上市一个。对已确定上市意向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坚定上市信心,抓紧筛选中介机构,制定一揽子方案,列出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对正在接受上市辅导的企业,要积极协助企业排查解决各种问题,帮助企业尽快完成辅导验收,督促中介机构高质量制作首发申报材料,争取尽早上市融资。对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指导其规范改制,把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消化在改制阶段,争取早日上报上市材料。对已经在场外挂牌的企业,要加强跟踪服务,大力扶持引导,支持企业尽早实现转板。对于效益好、潜力大的优质企业要及时纳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选择范围,积极沟通引导,帮助确定上市意向。

(三)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县金融办要联合各有关单位、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学习活动,切实提高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能力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上市步伐。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奖励政策。2015年至2017年,针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滦县的企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奖励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由企业提出兑现奖励资金申请,由县金融办审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对于已经获得政府奖励的挂牌企业,转板到上级资本市场,县财政按照转板后的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对于通过借壳上市将域外上市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享受与首发上市企业同等待遇。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推进企业上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支持企业上市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工作来抓。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分包制度,分包领导要切实加强与拟上市企业的联系,建立不定期走访制度,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分包企业,了解企业上市进程和生产经营情况,收集掌握相关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优化市场环境。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照企业更名手续办理,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从快办理。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县规划、国土、发改、环保、商务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环评等相关手续。县国土、国资、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细化优惠政策并依法落实,支持企业上市。县发改部门要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县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县银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提供金融服务,全力支持企业上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要改善服务,降低收费,减少企业上市成本。

(四)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县政府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副召集人,金融、发改、财政、科技、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工信、商务、国资、国税、地税、住建、人社、统计、市场监管、司法、银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积极协调解决辖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将企业上市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企业挂牌上市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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