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保障住房的处理意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8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和《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县关于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保障住房处理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保障住房的处理意见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8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石政发[2017]14号)相关要求。鉴于我县大部开发项目开工时间较早,遗留问题多,小区户型与配建保障住房要求面积不符,户型调整较困难。作为遗留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房产开发项目能够提供单套90㎡以下住宅的,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我县保障住房;
无法提供90以下住宅的,开发单位可选择提供等面积商品房由政府处理或缴纳异地配建金。
二、配建金缴纳标准为2016年3月10日前出具规划配建条件的项目按廉租房2000元/㎡,公租房差价1000元/㎡执行。2016年3月10日后出具规划配建条件的项目按3000元/㎡执行。
三、开发单位按要求主动办理相关手续的免收应缴纳的滞纳金,不主动办理的开发单位按配建合同计算滞纳金并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新开工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或缴纳异地配建金。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开发项目须经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按90㎡以下公共租赁住房标准配建,验收程序参照石政发[2011]9号执行。
五、用商品住宅抵顶的保障住房交由财政拍卖,异地配建金和拍卖资金缴财政专户。
六、本处理意见有效期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