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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17 10: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为提升本市所辖四县(肇州县、肇源县、杜尔伯特县、林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提升本市所辖四县(肇州县、肇源县、杜尔伯特县、林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确保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合作,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坚持基本政策统一、基金调剂、分级管理和运行一体的工作模式,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整体服务管理水平。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各县缴费标准。

1.统一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统一缴费费率。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市区一致,即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为8%,在职职工个人为2%。

(2)统一缴费基数。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统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各县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年人均缴费标准不低于120元。

(4)统一缴费年限。各县缴费年限统一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2.统一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普通成年人个人年缴费不低于120元,低保居民、“三无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年缴费不低于50元;普通未成年人个人年缴费不低于50元,低保居民、“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年缴费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补助金额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统一各县住院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统一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统一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标准。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转市外医院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800元,市内市级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600元、县区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当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到200元为止。

统一市内住院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且属于统筹基金承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在职职工的,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0%,属于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5%;转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降低5个百分点。

(2)统一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市内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核销;转市外治疗发生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比例比市内降低5个百分点。

(3)统一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统筹基金(含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

2.统一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转市外医院600元,市内市级医院400元、县区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1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到100元为止。

超过起付标准且属于统筹基金承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住院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8万元。

(三)统一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由市、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组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各县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决算数的5%提取资金并上解到市级风险调剂金中,市本级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县级上解调剂金的总额提取。

(四)统一经办规程。各县医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职能不变,在隶属县人社行政部门管理的同时,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在全市逐步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内控制度等经办规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准入、退出协议管理标准。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县级与市级信息系统的上线联网,建立起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业务经办平台、定点机构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就医即时结算。

四、时间进度

2015年12月底前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全市各县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市级统筹启动前,各县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调整政策,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市级统筹启动后,各县调整政策需报市人社局审核。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负责完成对调剂金上划、历史欠费的审计;人社部门要担当起城镇医疗基本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实际,适时调整。

(三)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以及其他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督。各县财政拨款单位要按照收缴计划及时上缴医疗保险费。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县和市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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