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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16 18:3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见(仅供参考)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

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发布以来,我市始终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先后实施了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两个五年规划(20052009年、2010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了工作规则,加强了制度建设;开展了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社区管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创新了管理方式;持续开展了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对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工作理念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的县(区)和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没有把依法行政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有的甚至将依法行政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对立起来,视依法办事为思想不解放,把依法行政当成束缚,导致有的决策违法或不当,遗留后患;工作机制不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有的单位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流于形式,“一把手”对依法行政工作很少过问,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机构形同虚设。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量不足,手段不强,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或者纠正;工作方法和能力不适应行政管理的新情况、新变化,一些单位还习惯于停留在发文件、定任务、提要求层面,采取务实、管用的推进措施不够,导致依法行政工作浮在面上,落实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同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县(区)和部门法制机构职能缺失,力量薄弱,一时还难以承担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任务。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治能力和水平,适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手段,系统安排、重点突破、积累式推进,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法治支撑和保障。

三、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培养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宪法日要组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教育,切实提高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之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关键推动作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使其逐渐形成崇尚宪法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二)建立法治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学习培训,认真制定并执行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学习培训年度计划等学习制度,并把组织法治学习培训、参加法治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对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要通过中心组集中学习、专家辅导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综合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人事部门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新录用公务员岗前培训内容。要按照层级监督权限,每年都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动态法律知识测试,测试成绩记入执法人员档案,对于连续两次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要暂扣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直至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要实行行政诉讼庭审旁听制度,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要主动参加旁听,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促使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四、严格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一)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决定逐级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决定的规则、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权限和具体操作细则,建立逐级审查机制,实行法制审核挂单制,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须经过“承办机构(科室)法制审核”、“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分管领导法制把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主要领导决定”四个程序。部门承办的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承办部门也必须在内部履行上述逐级审查程序后,方可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履行内部上述逐级审查程序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二)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从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经济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要建立决策跟踪评估机制,对于评估中发现决策不可行或者执行违法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于决策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或者需要调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调整。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拆迁改造、房屋征收、土地开发利用、供水供热供气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要制定完备的听证程序,对参加人确定、听证主持人选定、参加人权利义务、听证结果运用等环节要做到严格规范、公开透明。

(四)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要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将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支持。按照上级要求适时设立公职律师。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特别要严肃查处超越权限决策、违反程序决策、违法违规决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编制、人员配置,真正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解决人、事、编不匹配等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油田大企业之间在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常态沟通协调机制。要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强化市、县(区)政府执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以“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为目标,持续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发挥基层属地监管优势,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在目录内的事项不得以审批的方式实施管理,不在目录内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变动情况及时开展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压缩审批环节。扩大并联审批范围,探索开展容缺预审、联审会办、网上审批等工作,不断提高审批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政服务职责,提升政府服务经济发展能力。

(三)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在依法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按时限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六、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严格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授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积极争取尽快批准我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加强政府立法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市政府立法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能够满足地方立法需求。加强立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报审程序和地方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与备案程序,建立立法调研、论证、听证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确保立法质量。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依法起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要依法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要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坚决杜绝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制发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各县(区)、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时,一律要将草案交由其法制机构认定和审查,要统一在发文审批单上增设法制机构审核栏目。规范性文件在发文前必须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以及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各县(区)和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或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发文登记簿季报、备案结果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按照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两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依法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撤销,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评估和清理。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自然失效的文件,以及经评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情形的文件,及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维护法制统一。

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合理划分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根据统一部署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研究解决县级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执法人员数量和素质不适应执法需要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县级属地监管优势。通过在一定领域先行试点,有计划地逐步推开综合执法工作。强化对执法单位内部综合执法机构的管理,从机构、职能、人员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发挥综合执法优势。

(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健全和完善集中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推诿扯皮现象,提高执法效率。没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在本次机构改革中,要采取单独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等方式,解决相对集中执法单位执法主体不合法的问题,及早申请开展相对集中执法工作。

(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进行摸底调查和清理,对已离开执法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收回、上缴行政执法证件。市、县(区)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要通过随机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督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坚决纠正无证执法、临时工执法等问题。要严格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达到学时要求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未参加培训、培训未达到学时要求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制度,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一律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规范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和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

八、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动态巡查、专项整治、联合治理等方式,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对照行政职权流程图,对执法过程中持证亮证执法、二人以上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证据固定保存、法制审核、负责人审批、法律文书送达、行政执法期限等环节逐一进行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要强化程序意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的内容必须全面告知,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利。

(三)健全并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状况、行政违法行为新特点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对现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细化、规范和完善,解决处罚分档不合理、裁量标准不具体、裁量情形不全面、裁量结果不公正等问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罚过相当”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积极探索对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执法权力建立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避免随意执法和不公正执法。

(四)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非法定情形、非确有必要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程序,强化对行政强制权力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加大行政决定执行力度,对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健全并落实规范执法相关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岗位和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记入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切实加大对重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执法问题。

(六)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制度和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依法控制检查频次,除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由,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严格控制检查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检查方式实现检查目的的,应避免例行公事式的实地检查。要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要采取联合方式进行检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干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的理念,纠正以罚代管、只罚不纠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七)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推进市级网上审批大厅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要总结推广公安、城管等部门行政执法网络化管理经验,切实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电子化管理。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实现审批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有机衔接。

九、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热情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回应群众各类诉求。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有关行政机关对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自觉依法履行生效决定、裁判文书,及时落实复议和司法建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的, 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监督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充分运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督办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开展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扩大内部层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监察部门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十、全面实施政务公开

(一)推进政务信息全面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和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等信息公开。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拓宽政务公开途径。各类办事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要依托政务公开网站、办事指南、便民手册、电子屏幕和触摸查询设备等载体,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促使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查询系统、监察系统,不断扩大网上服务项目范围。

十一、切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市民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知法、用法、守法程度。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在中小学设立相关法律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社区工作站)、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到位。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级政府推出的各项政策和承诺事项必须依法作出、如期兑现,做到依法行政、取信于民。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于已经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要依法行使仲裁和诉讼权利、积极履行仲裁和诉讼义务,尊重并执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十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一)健全落实维护群众利益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畅通县(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模式,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移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完善信访案件依法终结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推进工作。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好。各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和职能核定,加强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完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选好配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法制工作人员,为各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要加大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力度,畅通法制干部任职和交流渠道。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尽职尽责,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律参谋、助手和顾问。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逐项制定具体可行的推进落实措施,明确工作时限和责任,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根据开展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点工作要求,落实好领导干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绩考评制度,结合实际,完善考评标准,创新考评方式、方法,并按规定运用好考评结果。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大力培育和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政府就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新的要求时,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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