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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桂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12 18:1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桂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桂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价专家库由市财政局统一建立,县(区)财政局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  评审专家入选评价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财政绩效的评价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并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一定认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评价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两张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桂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库,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财政部门每两年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条  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

(二)熟悉和掌握绩效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在参加财政绩效评价活动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财政绩效评价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财政绩效评价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被评价单位项目的评价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实施评价,并提供真实、详尽、可靠的评价意见;

(二)严格遵守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纪律,不得以个人名义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联系,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价结果和结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三)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独立或共同完成评价报告,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评价活动并按财政部门要求的评价时间完成评价工作,按时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评价专家的个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选用

第十五条  抽取聘用评审专家,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所评价项目的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原则、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价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七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其他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财政绩效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财政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选定参加某项目评价且已接受后,不按规定要求参与,影响评价工作的;

(二)在评价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四)违反保密协议,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评价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在聘任期间,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

(六)在实施项目评价过程中,不负责任,违背客观实际,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失公允或错误的。

第二十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评价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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