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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惠来县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完整)

时间:2023-07-10 08:4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县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关于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惠来县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惠来县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完整)


县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关于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排查摸清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妥善解决我县历史遗留的环保违建问题,消除环境隐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201511日为界限,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针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同类型,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对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惠来县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委常委陈局同志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胡文彬、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吴少武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和各镇(场)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协调联络、督促推进等具体工作。

三、工作要求

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为界限,对发生于20151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分类处理;对201511日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一)关于“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1201511日前开工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项目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符合国土、城建等各类规划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能达到环境管理要求,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排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的现状及环保相关情况,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作为日后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管理的依据。完成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验收监测的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予以发放排污许可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

2)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开展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后备案,编制报告书类的项目应通过技术评估后方可备案;属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可直接备案、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后备案或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技术评估后备案。钢铁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部《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环发〔201455号)和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3)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直接备案;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直接备案或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后备案。

2.尚在建设未投产的项目。

要求责令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按要求申办环评审批手续,确定环境管理要求后,方可恢复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可正式投产。

320151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项目及不符合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规定的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一律依法予以淘汰取缔。

2)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3)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二)关于“未验先投”建设项目

加快对201511日前“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的梳理工作,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

1.对于已基本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竣工环保验收申报工作,并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尽快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1)由于施工期已过,项目施工期间的相关环保材料确实无法补充,导致无法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医院、学校、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证明该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后确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按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2)因产能等原因未能达到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对项目进行分期、分阶段、分部门验收(分期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除外)。

3)对于交通运输、能源、城乡建设、学校、医院或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按照粤环函〔20151348号文精神,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行政命令的同时,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做法(如对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虎门电厂等的行政处罚案例),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整治,缓期执行,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备案管理。

2.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或投产后,应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因工艺技术、设备以及防治污染设施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意见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可正式投产。

(三)其他要求

120161231日前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处理过渡期,要抓紧利用过渡期,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督促符合条件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尽快完成相关手续。

2.对20151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需进行处罚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处罚的工作前,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受理其环评文件和验收资料,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61231日。

3.优先集中力量解决工业企业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于第三产业,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镇(场)要研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审批、验收制度,简化有关手续,简化验收程序。有关制度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4.由于目前实行工商部门先发执照、其他职能部门后办理手续的工作程序,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将导致“未批先建”项目进一步增加,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对接,建立定期共享数据的机制,做好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的通知工作。

5.“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为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民生、就业等各方面,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各地要积极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做好项目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要科学管理、分类管理,对于环境风险严重的,要严加管理;对于第三产业,由于涉及民生、就业、社会稳定等问题,不能简单以罚代管、经指导、督促仍不改正的,可予以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710日前)

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摸清项目底数,并建立一企一档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档案,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提出分类处理意见(2016710日—715日)

按照淘汰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验收备案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分为淘汰类、规范类和完善类,进行分类处理。对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于715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6716日至1115日)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下达整改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改标准,强化督导落实,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各镇(场)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五、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镇(场)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建设、城建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属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初步分类处理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属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初步分类处理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类处理,因企施策。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环境保护规定,兼顾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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