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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惠来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0 08: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晰的校车管理机制和校车服务运营模式,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惠来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惠来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县校车管理与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晰的校车管理机制和校车服务运营模式,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学校分布较散,大部分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偏小。目前,全县公办学校尚未配置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主要措施是采取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等;民办学校已配备校车25辆,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还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服务所需经费主要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承担。据统计,我县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单程路程3公里以上的约30000人,其中乘坐公共汽车上下学的学生约15000人,乘坐校车上下学的约800人,采取其他方式上下学的约14200人。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和“政府主导、学校或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合我县实际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加强对校车服务、营运的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方便、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整治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二)加强校车服务工作。调整学校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对确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逐步推进多种校车运营模式,组建专业的校车公司,满足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

(三)加强校车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执行省、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校车收费规定。

(四)加强涉校道路建设。做到优先改善校车通行的公路,优先安装防护设施,逐步改善学生上下学通车条件。

四、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县已成立了惠来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惠府办〔201313号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县统一部署,共同做好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对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校车乱收费行为。

县教育部门: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情况,参与规划校车行驶线路;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学校履行校车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校车管理进行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隐患大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责任到人;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

县公安部门: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办理校车标牌、标识;加强对校车与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配合县教育等部门做好对师生及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县财政部门:执行省、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制订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分担的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具体办法,确保校车服务补助经费按期足额拨付到位。

县交通运输部门:合理规划校车行驶线路,审核校车申报资格;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有关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会同公路、城建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实施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县文广新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设立电话与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发布校车运营信息。

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履行对校车管理与服务的综合监管职责。

县城建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校车运营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保险机构: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学校:提供本校学生乘车需求情况;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人员清点交接台帐,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

校车服务提供者(含学校、公交公司、客运公司、专门成立的校车公司、个体经营者等):购买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好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雇用好随车照管人员;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单位职能,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确保校车安全。

各镇人民政府(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建设与维护。

五、校车运营原则和模式

(一)运营原则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单程路程在3公里以内的,鼓励学生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其中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杜绝学生步行上下学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单程路程在3公里(含3公里)以上的,采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或提供校车服务,并尽量安排寄宿,以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风险。

3.幼儿园入园幼儿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4.高中阶段(含职校)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范围。

(二)运营模式

1.发展公共交通服务模式。通过争取国家和省、市扶持项目资金和加大县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合理规划公交站点以方便学生上下学。

2.校车运营模式。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1)公办学校运营模式。鼓励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采取“政府主导、学校或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办法,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分片组建校车专营公司或政府购买营运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团化。

2)民办学校运营模式。采取“政府主导、学校或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办法,由民办学校出资购买校车,成立校车队(班、组)或购买校车服务,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3)其它模式。继续探索适合本县实际的其它校车运营与服务模式。

六、校车服务

(一)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县教育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部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县公安部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公安部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部门(县公安交警大队)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县公安部门(县公安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三)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校车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逐一分解、落实各项任务,按各自分工制订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

(二)强化校车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开通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认真做好班线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要严把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准入关,切实抓好接送学生车辆户籍化、信息化、动态化档案管理,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台账;要规范接送学生客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营运资质车辆从事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教育日等活动,以广大中小学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为重点,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卡片、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推广校车安全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印发《致家长一封信》、教师家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提醒家长时刻关注孩子上学和放学、周末离返校及假期交通安全、乘车安全,有效落实学生家长安全监护责任;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学生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不坐报废车、改装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听取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信息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县校车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教育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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