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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时间:2023-07-08 16:1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旅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结合我县旅游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山县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监督权、执法监督权。各级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法制等部门工作联系,建立、规范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旅游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县旅游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八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以上所列材料的,公安机关通知其补充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第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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