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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7-02 13:5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卫基层发〔2014〕44号)、《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卫基层发〔201444号)、《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01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区卫生计生委代表政府作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向辖区内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为本区常住居民(含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卡(券)服务和项目服务方式实施;卡(券)主要针对个体性服务,项目主要针对群体性服务。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16类: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高血压、2型糖尿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残疾人健康管理、婚前医学检查、疾病(含精神、妇幼)预防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卫生诊断与信息管理。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自愿参与并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区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类别和对象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类别

(一)卡/券服务

健康服务卡(9类):(含预防接种卡、儿童孕产妇保健卡)。

服务券(1类):婚前医学检查券。

(二)服务项目(6类):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疾病(含精神、妇幼)预防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卫生诊断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一)健康服务卡:本区常住居民(含流动人口)(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及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其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全民、中医药健康管理为重点人群)。

(二)婚前医学检查券:本区常住新登记婚配男女(含流动人口)。

(三)项目服务:本区常住居民(含流动人口)。

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第九条  健康服务卡服务内容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常住居民(含流动人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表(卡)(见各专项服务规范相关表单)、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表和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等。

(二)预防接种。为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预防接种证等预防接种档案,开展服务告知、信息核查和整理;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含流动儿童)进行常规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接种服务;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儿童健康管理。为0-6岁儿童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和居民健康档案,开展1次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8次婴幼儿健康管理和3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对健康问题进行处理,实施中医调养指导服务,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与居民健康档案,开展1次孕早期、2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健康管理和1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实施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产后访视记录表、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五)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填写健康体检表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六)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开展35岁及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筛查,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实施分类干预和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填写健康体检表和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开展高血压分级评估管理。

2.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开展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筛查,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和1次健康检查,实施分类干预和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填写健康体检表和2型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为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进行信息管理,开展1次全面评估、至少4次随访评估、1次健康检查,实施分类干预,填写健康体检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八)残疾人健康管理。为取得残疾证的残疾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1次健康评估、1次康复训练指导,实施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填写健康体检表和健康评估、康复训练记录。

(九)中医药健康管理。具体内容见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病患者、残疾人健康管理及健康教育等服务项目。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为新登记婚配男女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胸透、乙肝表面抗原、梅毒初筛、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淋球菌涂片、谷丙转氨酶等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为常住居民(含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健康行为。包括提供印刷资料12/年、音像资料6/年,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9/年、健康知识讲座1/月,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数量和面积符合要求并2月更换1次,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和管理。

(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进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及处理,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开展传染病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三)卫生监督协管。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协管服务和管理。(四)疾病(含精神、妇幼)预防控制。围绕疾病预防控制主要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艾滋病、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心脑血管事件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35岁及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普查,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精神病人网络化服务等服务和管理。

(五)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服务、家庭保健服务;收集、整理、分析计划生育信息和效果评估;计划生育健康知识、政策宣传,制发宣传资料等。

(六)社区卫生诊断与信息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社区卫生诊断,形成诊断报告;开展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监测,提出政策建议和制定管理措施。做好基本公共卫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开展居民健康信息核实、录入、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章  服务卡(券)印制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服务卡(券)制作。服务卡(券)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印制,区财政局监制。第十三条  服务券用印。实行双印鉴制,婚前医学检查券盖区卫生计生委和区民政局印章。第十四条  服务卡(券)样式

(一)服务卡:IC卡或纸质磁卡。

(二)服务券:采用纸质印制,券面上注明券种、补助标准、有效期、编号、服务项目等。

第十五条  服务卡(券)数量。根据区内符合条件享受公共卫生服务对象数量,测算出应发放服务卡(券)数量。预留部分服务卡(券)用于新符合条件和补漏的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卡(券)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要求,结合筹资水平和项目成本测算等,由区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服务卡(券)有效期

(一)健康服务卡:健康服务卡终身有效,其中儿童孕产妇保健卡、预防接种卡有效期均为7年。

(二)婚前医学检查券:1年内有效。

第五章  服务购买

第十八条  确定购买服务机构。具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的主体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能力,自愿向区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由区卫生计生委对其资质进行审定后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充机构,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区卫生计生委与确定的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各镇街辖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所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区卫生计生委备案。服务合同要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时限和标准,并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对服务绩效好的机构优先续签。

第六章  服务卡(券)管理

第二十条  各镇街组织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年收集新增符合享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信息,并按程序纳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卡(券)发放

(一)健康服务卡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办公室)集中发放为主;新增服务对象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充发放。婚前医学检查券由区民政局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在婚姻登记时发放。

(二)服务卡(券)发放不设置附加条件;发放单位在发放时填写发放登记表,实行发放者和领取人双签字,领取服务卡(券)对象必须是服务对象本人(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持卡(券)服务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服务对象符合两种及以上服务范围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免费体检与随访服务。健康服务卡每年的服务项目应在当年享受,逾期作废;婚前医学检查券的服务项目1年内有效,逾期作废。对要求提供服务卡(券)规定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自行付费。

第二十三条  服务提供机构按照“服务1次,刷卡1次或收回1券”的方式,做好服务卡刷卡统计和服务券回收工作,不得重复统计同一服务对象的体检与随访服务费用;每季度末统计刷卡服务量和回收服务券数量,于次季度第110日前报区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四条  卡(券)服务考核。卡(券)服务考核与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同步实施;区卫生计生委组织考核组对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卡(券)服务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区财政局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复核。

第七章     服务项目申报、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服务项目申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按照服务项目的种类和内容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服务内容,向区卫生计生委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服务项目实施。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计划和安排,在接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项目工作计划申报后进行备案审核,未经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核的不作为补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服务项目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当季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汇总统计,于次季度第110日前向区卫生计生委申报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服务项目考核。服务项目考核与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同步实施;区卫生计生委组织考核组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区财政局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复核。

第八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集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来源国家、市级和区级配套,区财政以不低于6/人·年的标准筹资,随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政策调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三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办法执行,半年拨付经费达到全年资金的50%以上,年底拨付经费达到全年资金的90%,次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并将当年的全年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70%用于卡(券)服务补助,30%用于项目服务补助。年度项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季度平均安排使用,如遇当年计划调整或上级安排临时性任务,区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季度项目补助经费进行调整,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服务补助经费70%用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服务补助,30%用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的项目服务补助。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区级统筹,镇街协管,总额控制使用。其中,项目服务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限额使用,卡券结余经费用作项目安排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费用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计算办法:

(一)卡(券)服务补助经费计算办法。某机构卡(券)服务补助总经费=各项服务卡(券)补助经费总和×补助系数。单项服务卡(券)补助经费=(任务完成数量×补助标准)。补助系数:绩效考核优秀为1.0,良好为0.9,合格为0.8

(二)项目服务补助经费计算办法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补助经费计算办法:某机构补助经费=a÷b×c a=当季度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项目补助总经费, b=当季度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考核得分总和,c=某单位当季度项目考核得分〕。其中,当季度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项目补助总经费=当年度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总经费÷4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补助经费计算方法:某机构当季度项目补助经费=a÷b×ca=当季度机构项目补助总经费,b=当季度各机构考核得分总和,c=某机构当季度项目考核得分)。其中,当季度机构项目总经费=本年度机构项目总经费÷4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核拨

(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汇总统计核定。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卫生计生委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进行审定,并对审定后的补助经费实时拨付到服务机构。机构考核不合格,3个月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按合格标准予以拨付。

(三)卡(券)服务补助经费的2%作为镇街协作服务补助经费。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共同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快建立公共卫生服务长效机制,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残疾康复救助、医疗保险等卫生资源的衔接和整合,推进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政府投入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例会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之间要紧密协作和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报送和情况互通,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妥善办理相关事项。对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套取资金、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考核机构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审计和公示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协助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辖区属地化归口统一管理,各镇街辖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统计、考核等管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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