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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29 08:1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整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畜牧局颁发的《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

一、工作思路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聚居区作为重点,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工作目标

2016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方案,拟定方案报大连市政府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三、划定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畜禽禁养区划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3.《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1034号);

4.《瓦房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乡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技术规范

1.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

2.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3.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五、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狐狸养殖单元规模标准参照兔等经济动物。

2.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五)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六)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六、畜禽禁养区范围划定方法

根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

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及文教科研区等,禁养区划定面积为501.37平方公里,占瓦房店市国土面积的15.34%

(一)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畜禽禁养区

包括新华街道、共济街道、铁东街道、文兰街道、岭东街道、轴承产业园区所辖区域,岗店街道、祝华街道城市区,元台镇建成区。

(二)乡镇建成区人口密集区域的禁养区

包括九龙街道、太阳街道、谢屯镇、泡崖乡、三台乡、杨家乡、老虎屯镇、仙浴湾镇、复州城镇、红沿河镇、驼山乡、西杨乡、永宁镇、阎店乡、土城乡、李官镇、许屯镇、万家岭镇、松树镇、赵屯乡、得利寺镇、瓦窝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口密集区。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禁养区

包括东风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和松树水库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中瓦房店所辖区域。

(四)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八、环境监管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关闭或搬迁。

(二)严格管理。市环保局、农发局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管,对关闭或搬迁时限内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格准入。市农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查,切实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

(四)禁养区划定实行动态管理。禁养区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调整,或确需依法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的,及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经济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禁养区全面禁养目标实现。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开展关停、搬迁和整治工作,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发展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禁养区划定意义和实施办法,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态势,确保禁养工作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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