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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南雄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06-27 17:2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南雄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股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南雄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南雄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南雄市司法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党支部书记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局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进行保密审查,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司法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局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局长最终确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十条 司法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司法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司法局各业务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 局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我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司法局应当积极配合市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如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司法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司法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司法局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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