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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青云谱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30 13:00:08 来源:思哲公文网

青云谱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发、培育、储备和前期工作,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青云谱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青云谱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青云谱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发、培育、储备和前期工作,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200764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所有政府投资或专项补助项目,所有需政府平衡资金、土地等资源的社会投资项目以及不需政府平衡资金或土地等资源但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所有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和申请上级资金的项目以及所有需以政府名义推进招商的项目,均需纳入项目库统一储备、评审、培育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入库应遵循可行性、先导性、重大性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项目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有关法定规划,布局合理,满足市场和群众需求,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

2)先导性原则。将本地战略规划项目化、对接上级政策项目化,产业链式发展项目化,科学谋划项目、超前储备项目。

3)重大性原则。项目具有关键性或示范性,能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面貌发生较大变化。

第四条 入库项目按规定达到前期工作深度并经评审后,其使用方向是:

1)候选列入区重大项目计划;

2)候选列入区财政各类扶持资金计划;

3)候选列入申报国家、省、市政策与资金支持项目;

4)候选列入政府代建项目;

5)候选列入以政府性担保为基础的融资项目;

6)候选列入政府性招商项目;

7)候选列入区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项目。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项目库设在区发改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分库设在各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根据全区项目管理需要,项目库也可在相关部门设立部门项目分库,有关部门对相关区级项目分别进行初审后报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统筹组织评审入库。

区项目分库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分库、部门项目分库通过联网,实现全区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项目库设储备项目库、前期项目库、投资项目库和在建项目库。入库项目根据其成熟程度和进展情况分别列入对应项目库内进行培育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有效规划要求且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基本确定的项目可列入储备项目库。

第八条 储备项目库内项目通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论证后,转入前期项目库。

具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已纳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具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前期项目库。

第九条 前期工作按规定达到应有深度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拟争取政府各类支持或列入各类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列入投资项目库。

第十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列入在建项目库。

区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调度管理,及时更新项目进度信息。

第十一条区项目分库内部架构参照市级项目总库设置。部门项目分库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分库其库内项目申请政府投资或财政专项资金时,必须纳入区级项目库集中评审、动态监管,统筹用好政府资金。

第三章 入库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确定次年专项项目规划编制要点和发布项目开发导则,下达项目开发、培育、提报具体目标任务,并组织相应考核。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3月和8月,有关部门应根据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分两次集中将申报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网络系统录入项目库。凡申报单位所报项目超过2个的,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在其他时间段需追加申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项目入库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全区有关部门应对其申报项目的申报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1)区本级投资建设项目或市区共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各职能部门申报(各街道、镇(园)按行业管理分类报职能部门);

2)职能部门初审后向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3)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审,专家评议后向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4)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

5)拟列入区有关重大重点项目计划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的必要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2)项目进展情况;

3)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

4)项目入库申请表;

5)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部门与项目建议人互动机制,常年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建议,对有价值的建议及时组织调研和深化,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入库管理。

对特别重大的龙头项目,应集中区相关资源,由区发改委统筹组织策划、开发、培育。

第四章 入库项目培育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及时向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申报入库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书。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入库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书进行评估,对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分期下达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进行考核。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实施主体、工作进度要求、经费计划等。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审批、审查或许可文件等前期工作成果报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备案。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管理。区财政局根据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对有关入库项目前期经费进行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所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直接列入项目单位专户。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策划规划编制费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费等相关费用。项目前期费用按项目实际情况,可分别在项目策划规划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排。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已安排前期费用但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用经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报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前期费用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对库内项目,区发改委应有计划地会同有关部门帮助项目申报单位提高项目成熟度,并出具《青云谱区项目库入库项目跟踪服务表》,各有关部门应据此并联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第五章 入库项目评审评估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成立区项目库评审中心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区项目库入库项目统一组织评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情况,项目最终评审结论采取13星级排序,位列最高星级(3星级)的项目应优先上报争取政府各类支持或列入各类政府性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贯彻民主、科学的原则,全面听取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项目单位、所涉利益群体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能性;

2)项目定位与规划、政策的吻合程度;

3)项目与项目环境、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关联情况;

4)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的合理性、真实性;

5)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对项目前期工作、运作方式和项目业主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等。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单位进行信用调查评估。

第六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项目库建设,建设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入库项目的筛选、评估、论证、审核;负责统筹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备案验收;负责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区项目储备培育情况,通报项目开发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策划本行业项目,负责本行业入库项目的收集并向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实施或督促、协调本行业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定期向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项目的相关信息,配合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依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拨付项目前期经费和入库项目评审评估费用;参与对项目库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及时补充、更新、淘汰项目。

区重点项目办负责其组织推进的全区重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收集,并定期报送区发改委。

对项目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经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其从项目库中转出。

对在建项目库中已完成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有计划地组织后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2011年开始,区政府每年安排项目库建设管理费用(含项目评审评估费用)和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重大项目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区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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