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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巢湖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8 16:4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巢湖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巢湖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巢湖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巢湖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乡镇(街道)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乡镇(街道)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九条 未分配到部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交回上级财政;结转未满两年的,市本级财政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用途下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部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以及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支出或不需支出的项目资金,全部收回市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预算执行较慢、年内执行不完的项目资金,收回市本级财政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并核减下年预算安排。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结余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调入国库。调入国库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核算,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六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开展分类清理,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使用,对市本级财政收回和调整用途的资金,及时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急需领域。

第十七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机制。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部门结余资金,分类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回资金的项目在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相应压减其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审计监督,促进结转结余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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