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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宁明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24 12:5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宁明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宁明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相关规定,以及《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宁编发〔201420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移交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县直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层层落实,加强移交工作管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一)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我县原房屋、土地、林业、农业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移交,县不动产登记局接收和统一管理。

(二)完整与安全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登记职责调整范围划定,移交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三)集约优化管理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应立足实际、科学统筹、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整合优化现有人员、库房、馆藏、设备资源和数字化工作。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县房屋登记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不含预售备案和网签留存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县土地登记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3.林权登记资料。县林权登记部门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县农业部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按国家规定设置的5年过渡期期限,过渡期结束后按要求移交。

5.其他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需保存的资料。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

1)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应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2.电子数据资料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数据库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3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附表2),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应由交接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局、财政局、档案局等有关单位参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我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史朝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黄海平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国土局副局长

成员    郑雄斯    县住  建局副局长

成员    农立志    县林业局副局长

成员    廖碧云    县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    李荣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黄军怀    县档案局副局长

成员    黄春毅    县房产所所长

各移交、接收单位领导具体落实,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采用整体划转的方式,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各移交、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责任、移交内容,认真快捷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

2.各移交、接收单位要认真开展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1111日前,完成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电子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2017731日前完成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各移交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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