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宁明县工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工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工业发展奖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设宁明县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宁明县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宁明县工业发展贡献奖、宁明县强优工业企业贡献奖和宁明县工业发展先进个人。每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宁明县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包括凭祥宁明边境贸易加工区宁明辖区内企业);
(二)在推动工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企业领导班子;
(三)国家公职人员和有功人员。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宁明县工业企业上规模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宁明县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申报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三)当年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管理序列。
第五条 申报宁明县工业企业上台阶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年度完成下达的工业经济主要指标且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
(二)完成工业节能目标,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限定值以内;
(三)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四)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而被依法处理;
(五)劳动关系和谐,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
第六条 申报宁明县工业发展贡献奖的企业、单位、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当年宁明县下达的工业经济主要指标;
(二)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限定值以内;
(三)申报年度实际缴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以上(含1 % ),且每年实际缴税有所增长;年度内无税收违法行为。
(四)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五)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而被依法处理;
(六)劳动关系和谐,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
第七条 申报宁明县强优工业企业贡献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年度实际缴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 ),且申报当年累计缴纳税金达3000万元以上;年度内无税收违法行为。
(三)获得全国、自治区新产品奖,或新产品通过自治区级鉴定验收3年以内。
(四)研发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新产品的应用对社会有重大贡献。
第八条 申报宁明县工业发展贡献奖的有关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创新发展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二)负责联系的企业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业经济主要目标和入规任务及其他各项工作事项;
(三)在推动工业跨越发展中主动作为,形成合力,成效显著。
第九条 申报宁明县工业发展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岗位连续任职2年以上(含2年);
(二)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勤政,爱岗敬业;
(三)推动工业跨越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年度内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政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奖励内容
第十条 企业获评宁明县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奖励内容:
(一)企业当年投产当年上规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上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企业由规下升规上,上规当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企业由规下升规上,当年又引进1家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家)企业且建成投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属成长型企业由规下升规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获评宁明县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奖励内容: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含)-9999万元(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2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每2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2.5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的,每5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4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含)-50亿元(不含)的,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8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当年一次上2个(含)以上台阶的,按所上台阶数累计计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工业经济指标不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不完成或综合能源消费量突破限定值的,不予奖励;
企业当年与上年相同台阶的不予奖励,低于原来台阶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获评宁明县工业发展贡献奖奖励内容: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含)一9999万元(含)的,给予3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一2. 5亿元(不含)的,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6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 5亿元(含)一6亿元(不含)的,每2. 5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9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亿元(含)一10亿元(不含)的,每3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10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一20亿元(不含)的,每4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15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含)一50亿元(不含)的,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20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当年一次上2个(含)以上台阶的,按所上台阶数累计计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当年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奖的,县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当年获得自治区级新产品奖的,县级再给予5万元奖励;
年度工业经济指标不完成、节能目标不完成或综合能源消费量突破限定值的,不予奖励;
企业当年与上年相同台阶的不予奖励,低于原来台阶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获评宁明县强优工业企业贡献奖奖励内容:
申报年度企业实际缴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含3% ),申报当年累计缴纳税金达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工业经济指标任务和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能源消费量没有突破限定值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发放对象:
(一)第十、十一、十二条奖项的奖励适用一于企业领导班子;
(二)第十三条奖项的奖励适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
(三)对推动工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先进个人,奖励另定。
第十五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牌匾和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从宁明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或宁明县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由宁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一)企业或有关单位、个人向宁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后,由宁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工信、财政、统计、环保、税务、安监、国土、林业等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宁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
(二)公示期满后,由宁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二十条 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牌匾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宁明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实施。此前我县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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