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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港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3-07-23 10: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港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港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16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防财行〔2016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201512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12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区财政局组织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和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区直各部门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汇总结果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国资股,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请予以说明。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详见附件1)等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工作内容

1.各部门开展自查清理。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如未委托中介则无需提供)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63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国资股。(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2.资产清查工作审核。区财政局对各部门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各部门根据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区财政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审批。区财政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或核实事项进行检查或抽查。

3、操作系统。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久其公司将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各部门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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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641-2016412日)

制订我区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筹备工作部署会议和业务培训班,印制资产清查工作登记表格等资料。

2、工作部署及培训阶段(2016412-2016420日)召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部署及培训,安排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任务,同时举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培训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组织实施阶段(2016420-2016630日)

1)自查阶段(2016420-2016520日)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开展资产清查自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将填写的资产清查报表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国资股。

2)复核、审查阶段(2016521-2016630日)①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复核;②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查。

4、总结汇总阶段(201671-2016715日)

区财政局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于2016715日前,将本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工作督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区财政局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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