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财政办法】梅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7 13:0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梅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梅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区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江区辖区(含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四)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一个月,按照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送交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填报内容包括:

(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重大资产租金底价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启动公开招租程序(重大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八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

第九条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能严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信息由资产管理单位在本单位资产公开信息栏(网站)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的现状。报名时,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招租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招租机构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租赁合同由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

(六)资产交接。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资产管理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竞得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同意后,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资产。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经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四条  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的。

(三)租赁期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原承租人同意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按当时周边市场价格调增租金的。

(五)合同期满,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违反上述第二、三点的,取消续租;有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原租赁人的公开招租资格。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社区集体资产、已转制的国有企业资产、二轻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国有资产 经营性 招租 【财政办法】梅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