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铁山港区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程度进行评估,将其重新犯罪分为可能性较高、可能性不高、可能性较低三种类型,确认为三个等级:严管、普管、宽管进行分级监管。
第二条 严管、普管、宽管分级划分标准
(一)严管
严管对象为重新犯罪可能性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般是犯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妨碍社会秩序罪等恶习较深的;初犯、从犯中认罪悔过态度不好的;不愿参加工作和劳动,社会关系复杂,活动不正常的;有不良嗜好或者心理疾病的;家庭没有教管能力的未成年犯等。
一般情况下,以下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实施严管:
1、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一律实行严管;
2、实行普管后,月考核计分未达到8分的;
3、实行宽管后,被处以警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普管
普管对象为重新犯罪可能性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为故意犯罪中有明显的认罪悔过态度的,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的,现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家庭环境,能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但有不良嗜好,脾气粗暴及家庭没有管教能力的未成年犯等。
一般情况下,以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实施普管:
1、通过三个月的严管后,月考核计分均不低于8分的;
2、实行宽管后,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及三个月的月考核计分未达8分以上的;
(三)宽管
宽管对象为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的社区矫正人员,普遍为无犯罪动机的过失犯、交通肇事犯;犯渎职罪、贪污受贿罪,并认罪态度良好的;年老有病已经没有活动能力的等。
一般情况下,以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实施宽管:
1、通过六个月的普管后,月考核计分均不低于10分的;
2、被评为积极分子、获得减刑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和表现的,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和动机、犯罪恶习的深浅、认罪悔过程度以及其监护人或监管人对其监护责任的履行程度,符合条件的可变更为宽管。
第三条 严管、普管、宽管措施
(一)严管措施
1、应当配备司法E通手机进行24小时定位监控,严格限制活动区域;
2、必须记载每天的活动情况,监管人或者监护人每天签名确认;
3、每周到司法所或使用司法E通手机报到,并报告相关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可用电话向司法所报告情况;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或思想汇报
5、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劳动不少于8小时;
7、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二)普管措施
1、应当配备司法E通手机进行24小时定位监控,限定活动区域;
2、必须记载每天的活动情况,监管人或者监护人每3天签名确认;
3、每2周到司法所或使用司法E通手机报到,向司法所报告每周的相关情况;
4、每2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或思想汇报
5、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劳动不少于8小时;
7、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三)宽管措施
1、应当配备司法E通手机进行24小时定位监控,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限制活动区域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2、必须记载每天的活动情况,监管人或者监护人每周签名确认;
3、每月到司法所或使用司法E通手机报到,向司法所报告每周的相关情况;
4、每3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或思想汇报
5、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劳动不少于8小时。
第四条 监管等级的变更
分级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一般每季度调整一次,因违规不符合普管、宽管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后的监管等级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报铁山港区司法局备案。
社区矫正人员对监管等级不服的,可以向铁山港区司法局申请复核。铁山港区司法局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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