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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烧烤场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22 10:1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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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烧烤场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

外烧烤场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野外烧烤场所管理,完善美丽乡村规范化建设,为市民提供丰富多彩的野外休闲娱乐场地,维护优美整洁、安全可靠的乡村自然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野外烧烤场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良好的自然环境从事野外烧烤经营活动。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对野外烧烤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审批管理。

(二)区市容环境管理局:依据《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参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对环境卫生、垃圾定点倾倒、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等设施进行审批管理。

(三)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要对符合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的经营场所进行审批。

(四)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野外烧烤季节规律,规定每年烧烤经营期限,对经营期限进行审批管理。

(五)各村委会:原则上必须是本村村民从事经营活动,要审查经营者身份和占地位置,杜绝非本村村民占地经营。

二、规范经营

(一)规范场所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烧烤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设计,达到美观大方。在审批过程中,要结合周围环境,合理确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位置,做到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在场所建设中严禁破坏周围环境,堵塞河道,毁林和大范围改变地形地貌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设野外烧烤场所。

(二)规范环境卫生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东昌区市容环境管理局都有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对经营者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村委会要发挥村组长的作用,落实责任,约束经营者自我管理好环境卫生。

(三)维护河流原始生态。严禁建设烧烤场所人为损伤河流生态系统,要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意识到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性,维护好河流的原始生态。

(四)加强防火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区林业局要加大经营场所防火管理,提高经营者防火意识。由区林业局规定每年烧烤经营时间,杜绝防火期接客经营。

三、开展行为教育

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文明素质教育、美丽乡村建设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建设场所及经营意识,主动接受政府管理,引导经营者遵守秩序、爱护周边环境、知法守法。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加强野外烧烤场所管理,对经营行为多引导、多规范。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工作中要发挥作用,可采取合同管理方式,利用审批环节,与申请人签订烧烤场所管理合同,约定经营人在环境卫生、自然生态、地形地貌、河道走向、防火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用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管理,达到自我管理的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相应收取农民可承受的管理抵押金,对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从抵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无违约行为,经营期结束后退回抵押金。

(二)实行集中审批。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每年4月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审批日。审批前,经营人向所在村村委会填表申报,村委会做好基础审核,由区市容环境管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区水利局、区林业局集中进行免费审批。上述审批部门和单位要相互制约,缺一不可,有一方不同意,审批手续无效。

(三)加强执法监察。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要做好日常执法监察工作,对无审批手续和无效审批手续的场所及时进行取缔,使野外烧烤经营逐步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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