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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邯郸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1 18:2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市级预算收人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收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邯郸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邯郸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市级预算收人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收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收人,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人、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人、政府性基金和纳人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第三条 应当缴纳市级预算收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人的部门,以及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市级预算收人的项目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地税、国税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市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定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征收和人库等工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人或者影响市级预算收人征收的规定。

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人。

第八条 市级预算收人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人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征或者截留、占用和挪用市级预算收人;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人存人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九条 各级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人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人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

第十条 市级国库库款支配权属于市政府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支配已人国库的库款。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和国库等,提供与市级预算收人有关的资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征收和国库的收纳、报解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预算收人的解缴等情况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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