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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邯郸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试行(全文)

时间:2023-07-21 13:4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邯郸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邯郸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试行(全文)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字〔20159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市中心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邯钢集团职工医院、五矿邯邢职工医院等14所公立医院。其他医院(含各级政府办的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对外开放的部队医院)可在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加成销售的前提下,经市物价、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治疗、手术和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整价格补偿比例和医院自身消化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字〔201593号)精神,按照91的原则制定方案,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收入的90%,医院通过降低运行成本自身消化10%

(三)协调联动、政策配套、同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与财政、医保、卫生等方面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实际招标价格零加成销售。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CT、磁共振检查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降低10%

(三)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以及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诊查费、护理费。

住院诊查类、护理类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00%

2.治疗费。

治疗类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0%,口腔颌面一般治疗类提高15%

3.手术费。

手术类项目(含中医类手术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35%。介入类治疗价格按手术类调整。

4.中医诊疗费。

中医类诊疗项目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50%

以上调价为最高限价。手术类项目可在调整后价格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介入类治疗项目可在调整后价格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5.京津专家在我市开展远程会诊、门诊诊查费和我市知名专家诊查费标准,经市物价、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6.开展优质护理的医疗机构,经市物价、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三级医院普通护理不低于60%,二级医院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并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此项服务。

7.具备层流洁净手术室的医疗机构,经市物价、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执行。

()此次未涉及的调价项目,如血液透析、门诊挂号、门诊诊查、检验化验、物理治疗、院外急救、体检、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等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仍按原政府指导价执行。

(五)对本次医改的城市公立医院仍实行分级定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市物价、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药品实行零加成销售后,切实做好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跟踪调查工作。对于本次调整的价格,各医院要在显著位置以电子屏或公示栏形式予以公示。适时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涨价,不按规定落实收费公示和“一日清单”等制度,不执行药品零加成销售等政策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积极受理公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适时跟踪评估,逐步完善政策,确保医改取得社会效果。改革实施后,物价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跟踪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对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并及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充分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取得医改良好的社会效应。

本方案自20164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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