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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行唐县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7 19:3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唐县企业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加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鼓励投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行唐县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行唐县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唐县企业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加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鼓励投资创业和企业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行政字〔201510号)精神,及其他上市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用于鼓励企业上市而设立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凡是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在行唐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并已列入县政府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成功上市或挂牌的,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上市奖励资金。

第四条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境外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以在我县注册企业为主体打包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以在我县注册的子公司为主体打包上市的,且上市取得的融资50%以上用于行唐县内投资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五条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市场及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上市(挂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在上市(挂牌)进程中每个环节向县金融办报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提出申请,列入县政府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提交企业简介、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在确定保荐机构环节,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的复印件。

(三)在完成改制环节,提交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复印件。

(四)在辅导验收环节,提交证监部门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复印件。

(五)在申报环节,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复印件。

(六)在发行上市环节,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复印件。企业在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正式挂牌环节,提交批准部门出具的上市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

第六条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以及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在6个月内向县金融办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提交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环节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交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推荐函、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函、石家庄市金融办出具批复意见、“石交所”出具的挂牌证明材料以及挂牌进程中各环节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县金融办、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第八条 县金融办、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的有效凭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上市费用出具审核意见(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201411日以后完成上市(挂牌)未享受奖励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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