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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意见】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16 09:4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第一条按照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顺利平稳实施,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意见】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意见】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意见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

人员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按照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顺利平稳实施,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蒙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司勤人员是指在全县各机关部门从事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驾驶、维修等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司勤人员,包括在职在编和使用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老人老办法”的司勤人员。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包括单位自聘、公益性岗位聘用、借调或退休返聘等用人形式的编制外司勤人员。使用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新人新办法”的司勤人员,纳入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进行安置。

第三条  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安置”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不能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要切实维护好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核定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选用上岗人员。竞聘上岗可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在保留公务用车所需司勤人员留足后,可按照以下途径安置富余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一)内部转岗。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尽量将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到本单位的空缺岗位上去。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二)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各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本单位其他部门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促进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对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到本单位其他部门继续就业的,保留其原有身份及原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按照一般工勤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三)提前离岗。以20151231日为年龄计算基准日,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其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基本待遇按原岗位技术等级或岗位薪级确定,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可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以下途径安置。

(一)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用人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用人需要时,用人单位可从原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原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不能留用的司勤人员,在20151231日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20151231日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人形式的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对于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于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国家和蒙山县的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登记失业的司勤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随本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并报送蒙山县车改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加强安置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确保安置工作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中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原资金渠道确实无法保障的,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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