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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08 18:1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法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与制度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和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领导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三)建立重大案件协助调查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协助办理。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咨询各部门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协助进行检验、鉴定。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四)强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加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通过网上移送、网上受理来实现案件的快速移送和监督。同时还可以利用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录入工作要求,及时将有关涉嫌刑事违法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平台,以便公安、检察等机关掌握。

二、完善案件及时移送程序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移送对象为同级公安机关。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不得以其它原因为由拖延移送。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建议移送意见书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执行情况抄告检察院。

(三)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其进行立案监督。

(四)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的回执上签字。同时组织人员及时审查,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字提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权利人。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要加强培训,使每名行政执法人员都深刻认识到“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熟练掌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意识。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在11月底前要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已纳入今年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当中。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向公安、检察、监察、法制等单位报送案件移交情。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在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执法信息交流。

(四)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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