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
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为局信息中心,博罗县罗阳镇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博罗大道西326),办公时间为8:00—11:30,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为0752-6627793,传真:0752-6627793,电子邮箱:408893662@qq.com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站进行申请的,应进入博罗县政府信息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按系统要求进行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并注明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给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仅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