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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6 16:5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设立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确保基金的高效、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分配给我市的引导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的基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以专利权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合作银行为数据库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基金专项用于补偿贷款所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和指向性,同时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主任,成员由市知识产权、财政、审计、金融工作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的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基金的合作银行;

(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

(三)审议合作银行利用基金的贷款(以下称基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

(五)核准基金的划拨;

(六)贷款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

(七)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基金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负责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并每月更新一次;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二)与数据库内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按低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运用其它资金发放给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提供基金总额10-20倍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服务,负责受理入库企业贷款申请,并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批程序自行审核、调查、审批,办理贷款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三)对数据库内企业申请基金贷款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金管委会干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监督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规模及期限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分配给我市的引导资金1000万元,市财政配套2000万元,鼓励各县、区财政参与。在合作银行开设由基金管委会管理的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划付须由基金管委会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基金设立期限暂定为5年。期限届满后,基金管委会须于2年内向市财政退还基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后实际结余退还财政。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与基金管委会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

基金运行初期将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作为合作试点。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与合作银行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基金,协议期限不超过2年。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协议期满后,若市知识产权局与合作银行均无书面提出终止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必须是数据库内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范围: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惠州为主要纳税地,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近2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持续正增长,资产(含无形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联合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近5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五)由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十二条  获得贷款的企业每年7月份、1月份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企业当年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当年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次风险补偿贷款,其中微型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小型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中型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风险补偿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含)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含)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数据库除名,并录入市联合征信系统,合作银行5年内不得给予本基金贷款。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第十七条  当企业的基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逾期率低于5%,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实际基金贷款损失总额的30%,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于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向基金管委会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在60天内按不良贷款本息(不含复利和罚息)总额30%的比例,将基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管委会先行代偿的基金退还到基金账户;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追偿后全部所得按30%的比例退还到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  基金贷款出现逾期须使用基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中央财政出资部分;归还基金时,先归还中央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项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基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基金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合作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及时反映坏帐和债权追索情况,追索实现的债权应在1个月内按原补偿比例及时返还补偿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基金贷款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应按资金来源退还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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