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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本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4 11:0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逐步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本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本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与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逐步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辽宁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5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根据《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辽教发〔2013234号)达到星级标准,面向大众、接受政府限价收费且规范运行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幼儿园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质和单位基本账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2.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所规定的办园条件,及在2012年依据《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12148号)审批的小规模幼儿园的条件。 3.依法聘用教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5.幼儿园上一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自愿接受政府限价。按照“降低收费标准、接受最高限价、让老百姓受益”的原则,由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最高限价(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得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50%),并将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变化,适时核定调整。                

三、认定程序

第五条 自愿申报。每年1130日前,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愿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条件和认定标准提交的书面申请; 2.本溪市xx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3.资格申报条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与申请报告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格认定。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的幼儿园名单要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225日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本溪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签订协议。每年12月底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本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委托协议》(范本,以下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政策保障    

第八条可以通过教师培训、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第九条  统筹使用省以上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各县(区)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条  各县(区)要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5734号)文件要求,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评优评先等,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各县(区)教研部门、公办幼儿园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专业指导,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提高本地经费补助标准,引导当地更多优质民办幼儿园降低收费、普惠发展。            

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应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动态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补助政策的重要条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奖补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幼儿园也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下一年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签订《协议》。重新认定时,幼儿园如要调整实际收费标准,必须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档案,做到一生一档,及时更新,留存备查。

六、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同时,幼儿园应公开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第二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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