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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方案】肇庆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02 17:1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功能,加强市场监管,理顺条块关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方案】肇庆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质监方案】肇庆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功能,加强市场监管,理顺条块关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和〈广东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科技进步、确保市场公平交易、保障民生质量安全为目标,调整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市、县(市)质监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质量发展、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质监行政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权界清晰。进一步推进质监部门转变职能,明确县(市)质监部门职能定位,落实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和优化市、县(市)质监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3、积极稳妥、实事求是。针对体制调整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持质监部门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确保质监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质监部门由省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后,业务上接受上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端州区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维持原来的管理模式,仍由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承担。

(二)规范市县(市)质监部门机构设置

1、市级。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县(市)级。将鼎湖区质量技术监督职能下放鼎湖区人民政府,职责划入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四会市、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并入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将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职能下放给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整合,新组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正科级工作机构,与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合署办公。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明确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承担食品接触材料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抽查、风险分析及预警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接触材料质量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质监技术机构改革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相关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3、调整人员编制管理。原县(市)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或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划入相应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粤机编发〔20144号文下划的编制数,各地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变动。

4、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具体实施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及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厘清各级质监部门职责关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法管理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质监业务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授权做好承接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专项执法、重大社会性事件应急处置、大要案和跨区域案件查处;承担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的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加强各级标准监督和推广实施;加强计量基标准建设等工作;统一全市质监12365”举报设诉处置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授权做好承接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本地区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展日常监管巡查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调整经费保障机制

1、做好人员经费保障。省下划各地原质监部门的预算经费基数从201511日起计算,市县级财政不得挤占、挪用省财政下划的经费基数。各地要将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履行质监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质监工作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低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今后随所在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2、做好专项业务经费保障。具有行业特性、需全市集中管理的基本性业务经费继续保留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三定”规定,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研究测算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3、做好系统资产划转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原则开展全市质监系统资产清查和下划移交工作。县(市)原质监部门和技术机构除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资产,按权属情况划转,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具体划转方法如下:县(市)原质监部门独家使用的办公楼,划转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质监技术机构独家使用的办公楼及实验楼(检测楼),仍然由技术机构继续使用,暂不划转;县(市)原质监部门和技术机构共同使用的办公楼,原则上由双方按照现行场地分配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划分和划转,检测用实验室及设备仍然由技术机构继续使用。各县(市)质监技术机构经划分后占有的资产待质监技术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各县(市)原质监部门的债务按各单位财务报表上的数据经各单位确认后一并下划。

(五)妥善做好人员划转和安置工作

1、保持干部队伍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在编在职人员按照粤机编发〔20144号文规定和“人随编走”原则成建制划转,离退休人员按现保障渠道整体移交各地分级管理。移交人员名册由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

2、维持编制职数稳定。各地质监成建制划转后,保持编制职数稳定,涉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应从严把握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妥善解决干部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干部职工身份认定或任免、调配、工资等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妥善解决。

三、组织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与各县(市)政府商定人员和资产具体交接时间,经费保障机制调整自201511日开始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划转的监督工作,严禁虚报、瞒报、漏报、错报和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规突击提拔干部,禁止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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