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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肇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2 16: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肇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肇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全面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合力。坚持统筹规划和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抓好我市养殖重点区域的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建设,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长期有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将病死畜禽及时送交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或自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自主处理,并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县级、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同时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跨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先由相邻县(市、区)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请市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三、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根据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鼎湖、高要、四会、怀集4个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并实现正常运营。其他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情况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于2019年底前实现正常运营。

(二)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对河道、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二)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三)城乡规划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网点建设用地按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予以审批。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网点建设的环保审批,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八)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专责机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机制构建。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成立工作专责小组,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根据国办发〔201447号文、粤府办〔201536号文和本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1031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市畜牧兽医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正常运营。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鼓励企业采用化制、发酵等新型设施设备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安全、高效、环保、低耗能、高附加值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展常规行动和专项行动,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四)做好舆论宣传教育。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群防群控”的坚实基础。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规教育和技术培训,宣传违法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增强企业和养殖户的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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