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民政制度】茂名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时间:2023-07-01 19:00:07 来源:思哲公文网

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和《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规范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茂名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茂名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和《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规范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请示,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区、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茂名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收到各区、县级市政府上报的请示件后按程序转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审核并按程序提交市联审小组,市联审小组审核后向市民政局出具审核意见,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民政局组织材料报市政府,经审核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茂名市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上报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第五条  茂名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协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科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烈士评定市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步审核。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市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复核。市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步审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步审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符合上报条件的,可将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否则,退回有关科室或区(县级市)补充完善。

()联合审核。召开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市民政局提交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茂名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市民政局重新核报或出具不同意意见。

市民政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市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市民政局复核工作情况;(三)各区、县级市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四)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五)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的评定烈士专项请示(代拟稿)。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评定请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八条  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市的有关工作制度,制定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茂名市 工作制度 烈士 【民政制度】茂名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