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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县关于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1 13:1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县城区、农村养犬的数量较多,虽未发生狂犬病,却潜伏着发生的危险。狂犬病死亡人数高居3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县关于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县关于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狂犬病免疫接种

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县城区、农村养犬的数量较多,虽未发生狂犬病,却潜伏着发生的危险。狂犬病死亡人数高居37种法定传染病报告之首,狂犬病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保障我县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5年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狂犬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做好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加强对犬类的强制管理

疫苗免疫是预防控制狂犬病最有效、最关键的技术措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犬类实施“管、免、圈、灭”的综合性防制措施。

“管”:犬类饲养者要到县公安部门申请和办理养犬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

“免”:办理养犬许可证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带犬只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和免疫。饲养犬要在犬出生后进行犬用狂犬疫苗注射,并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圈”:按照规定获准饲养的犬只要实行圈养,严禁放养,如犬只咬人或造成犬伤者发病死亡,犬主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灭”:对未获准饲养的犬、未免疫的犬、野犬、放养犬、病犬一律由县政府依法组织县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捕杀处理。

三、加强犬用疫苗管理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严把犬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关,狂犬病疫苗、免疫证由县疫控中心统一协调供应。确保犬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和免疫接种效果。

四、狂犬病免疫时间

201561日—715日。

五、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控知识,让群众了解掌握狂犬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增强参与预防控制狂犬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落实责任制

(一)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领导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协调开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总结和信息交流,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发放养犬许可证,负责依法组织和捕杀病犬、野犬、放养犬和违章犬。

(三)县动监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接种,统一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依法配合县公安部门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及违章犬进行处理,配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狂犬病疫情调查和监测。要与县公安部门合作,掌握辖区范围内的养犬单位、个人和养犬数量及犬类的免疫接种情况和发病情况,并及时通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对狂犬病的救治、调查处理和疫情监测,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按照规定的供货渠道采购、供应、管理和使用。做好防治狂犬病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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