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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若干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7 18:5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若干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若干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273)相关精神以及司法部令第59号、60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宁波市法律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宁波市律师协会、宁波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两个行业”)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称“两支队伍”)。

第三条 诚信、规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建立与完善诚信、规范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诚信、规范执业的管理评价体系、诚信档案体系、奖惩体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两支队伍诚信、规范执业意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进一步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众形象。

第四条 加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精神实质的理解,以诚信、规范建设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行业核心价值观体系的主要内容,以诚为本,以信为先,不断增强行业内聚力和社会认同感。

第五条 诚信、规范建设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两支队伍在促进经济建设、服务保障民生、推进法治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把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始终贯穿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第六条 诚信、规范建设以推动行业健康、科学发展为出发点,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着力推进制度化,把握新形势下诚信、规范建设的工作实质与规律,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诚信、规范建设的新路子,拓宽思路,完善机制,创新举措,助力行业向好发展。

第七条 强化意识教育工作和教育引导工作。“诚信规范、意识为先、行动为实”,意识教育工作要形成常态化,形成“诚信规范看我行”、“人人争当诚信规范先锋”的良好氛围。要将诚信、规范意识的教育工作纳入新进人员准入考试(面试)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将诚信、规范意识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的一条主线。要将教育引导与惩戒工作有机结合,激发教育引导的积极作用,推动行业自觉、自警、自制、自律。依法、依程序加强惩戒工作,促使从业人员敬畏法律、遵守纪律。

第八条 推进诚信、规范建设制度化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切实落实诚信、规范建设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以制度保障诚信服务,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以制度推进行业发展。

(一)制定出台一批配套制度,突出行业标准的引导作用。针对目前执业失信、失范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两个行业,根据实际和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制定出台与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配套的制度规范、指导意见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法律和道德不可逾越的底线的禁止性规定。对行政机关尚未制定出台的约束性规定,如低价恶意竞争、频繁转所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执业等行为,由行业配套制定行业标准或引导性意见(制度)。

(二)完善明确一批制度规范,严格执行现有规定。1、切实做到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私自收案、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2、严格利益冲突审查,不唯案是收,不“迂回”收案,敢于放弃利益冲突案件;3、根据实际,对案件作出客观、合理评价和预期,不夸大、不隐瞒,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保障委托人知情权的同时降低执业失信风险;4、执行重大敏感案件上报制度,以集体讨论和专家讨论为依托,注重社会效果,保障此类案件办理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办案效果取信于民;5、完善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反馈表)”,由委托人对服务质量和诚信、规范状况进行全方位记录; 6、按照个人制、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完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诚信、规范评价并予信息披露。7、对因多次失信失范被委托人投诉并经查实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畅通不良执业退出机制。

第九条 公开诚信、规范承诺,践行服务宗旨。依法、依程序、诚信、尽责是执业的本质要求,是行业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的根本保障。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诚信、规范执业承诺并积极履诺。两个行业、两支队伍要向社会公开诚信、规范执业的内容与要求,将承诺上墙公示(设置承诺桌牌),面向当事人,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根据《浙江省律师诚信档案建设若干规定》(浙司〔201437号)文件精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照执行),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良好执业记录和不良执业警示信息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两个行业、两支队伍诚信、规范执业档案,并通过市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系统平台、宁波诚信网、各级司法行政官网、市律师协会网等向社会披露和接受查询。

第十一条 强化行业诚信、规范执业状况的监督。完善投诉信访查处机制,加强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案卷倒查与委托人回访相结合等方式,对两个行业、两支队伍的诚信、规范执业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行业内部互相监督、社会多元监督和自觉接受司法行政监督,不断完善自律与监督有机结合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定期评议、听取意见,确保诚信、规范建设透明化、实效化。

第十二条 在推进诚信、规范建设同时保障执业权利,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完善执业权利救济途径,推动两支队伍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防止穷尽正常途径而不得已通过网上舆论、私下接触等不良言行“绑架”和抹黑整个司法体系。推进职业共同体共建,以相互制约和集体守信构建司法公信力。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行业发展支持力度,通过扶持品牌化、专业化来进一步树立行业诚信口碑,通过扶持规模效应来带动行业整体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为两个行业的诚信、规范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两个行业自律管理、两支队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行业诚信、规范建设工作总负责人,特别是要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诚信、规范建设的责任主体。律管(法管)职能部门要将行业诚信、规范建设做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予以指导和推进,两个行业要将诚信、规范建设做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分解和落实。强化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在诚信、规范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两结合”体制。各地要从教育引导、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入手,抓住重点、精心组织,以规范化建设、党员示范岗创建、创先争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为载体,全面推进行业诚信、规范建设,确保行业依法、尽责、诚信、规范执业。

第十五条 注重实效,加强考核。诚信、规范建设工作纳入市局对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和对市属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将两个行业、两支队伍诚信、规范执业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将诚信、规范建设做为律管(法管)工作的一条主线贯穿始终,扎实推进、抓出实效。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树立导向。各地要将诚信、规范建设的重要性、任务要求、工作措施以及诚信、规范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示范、取得的成效等,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大力宣传,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区域间交流与协作,不断提升诚信、规范建设整体水平和有效性,不断提升行业公信力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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