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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26 08:3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二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具备家庭农场的界定条件(《韶关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韶农〔2015120号))。在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登记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需先取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二)示范条件: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

1.基础建设“四有”标准。

1)有规模。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种植业的设施农业[如大棚蔬菜、石斛等]达到3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5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4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70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流转或承包集体养殖水面10年以上,建成标准精养鱼池50亩以上(以流水或温棚等设施化、集约化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00平米以上),且良种采用率70%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种植型规模所占种植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下限的百分比与养殖型规模所占养殖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下限的百分比之和应达到100%以上。生产经营用地承包期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且集中连片,且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2)有标牌。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3)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4)有配套。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2.生产过程五化标准。

1)生产订单化。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2)管理科学化。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有财务收支记录,形成会计账本。

3)营销网络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4)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

5)产品品牌化。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

3.经营效益“三效益”标准。

1)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2)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3)生态效益。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4.不予认定的情形。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局,并附申报材料。

(三)评审。由市农业局按照认定标准,组织验收组,对申报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局在粤北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如社会各界没有异议,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  申报资料:

1.《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附件1);

2.《韶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附件2);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农业机械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效益分析,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未来发展计划等;

4.认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

5.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场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职业农民培训等证明材料;

7.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流转合同等;

8.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生产经营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材料;

9.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交县(市、区)农业局,一份交市农业局。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度认定一次,认定不受名额限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监测,监测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依据,监测时由家庭农场逐级向市农业局报送总结材料,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对上一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与本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一并开展。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向县(市、区)农业局汇报,县(市、区)农业局应及时把变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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