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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5 16:4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61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契机,以保障我市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等手段,采取搬迁、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为全面建设“美丽韶关·生态乡村”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提升治理水平。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以养殖污染治理为抓手,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布局,通过“稳定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畜禽养殖场,全面提升我市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二)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上下联动。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养殖场的主体责任,采取倒逼措施,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突出各县(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为重点整治对象,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统筹抓好各县(市、区)面上的污染整治与规范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重点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产)、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程。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全面整治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完善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确保有效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农牧结合、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四、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搬迁或转产;非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粪便污水处理、贮存与利用设施,确保全市养殖业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一)明确清理整治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出台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凡在禁养区范围内或未完成污染治理工程的养殖场都列入本次清理整治对象。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99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本方案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畜禽养殖场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需关闭(搬迁或转产)、清理整治的养殖场各项信息。

(二)禁养区养殖场清理整治

禁养区是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各县(市、区)须于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搬迁或转产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

1、关停拆除。对禁养区内自愿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补偿。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搬迁。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如有意愿搬迁的,可搬迁至辖区内适养区,新迁场址要符合当地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规定,新建栏舍及粪污处理设施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转产。对禁养区内需利用现有养殖场转产非畜禽产业的,须全部拆除原有养殖设施,并要求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

(三)非禁养区养殖场污染整治

对非禁养区未完成污染治理的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改造升级、优化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做好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加强对已有治污设施的畜禽养殖场的监管

对已有治污设施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强日常巡查,不断完善处理设施,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综合利用和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治理和利用应达到相关标准。

(五)明确非禁养区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技术要求

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非禁养区养殖场应实行干清粪生产工艺技术,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处理和贮存设施。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的相关要求:

1、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一般情况下,每出栏10头猪、出栏1头肉牛或每存栏2头奶牛,每出栏2000只肉鸡或存栏500只蛋鸡,粪便堆放场所需容积为1立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以有机肥加工企业为基础,建设畜禽粪便收集中心,通过与养殖场主体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建立畜禽粪便回收长效机制,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粪便进行回收。粪便用于生产有机肥的,必须有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

2、配套足够的沼气池(一般情况下,每出栏10头猪,沼气池所需容积为1立方米以上);配套足够的沼液储存池(一般情况下,每出栏10头猪沼液储存池所需容积为3立方米以上),且经现场认定完全用于农业利用,无污水排放口,防雨防渗漏;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以及与周边农田(果园、林地种植区等)相配套的综合利用管网设施,并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3、落实粪污消纳土地,按照“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建设、市场化运作、就地消纳、异地配送”的思路,采取定人员、定车辆、定职责、定片区、强化考核的要求,建立资源化利用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对污染整治后产生的沼液等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方式为农牧结合,因地制宜在周边农作、果园、林地种植区开展就地消纳与异地配送,建设污水泵、污水塔、沼液输送管路、沼液储存池以及专用运输车组成的消纳设施,并建立好工作台帐。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931日前)

各地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对辖区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填报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附件12),确定需清理整治养殖场明细及应拆除面积,上报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10月至12月)

各地要通过召开会议、培训等形式,统一部署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67月至20178月)

根据各地出台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和调查摸底情况,确定禁养区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名单,下达限期关停转迁通知,禁养区内养殖场按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牵头,县(市、区)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帮助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他产业致富。

对非禁养区未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到位。在污染减排化和无害化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核查阶段(20179月至12月)

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整治区域“回头看”,加强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确保禁养区畜禽养殖不出现“反弹”和“复养”现象,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各地要对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于930日前上报到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县两级养殖污染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级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农业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住建局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韶关供电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各县(市、区)县(市、区)长。

县级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县(市、区)长

副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

  员:县农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 、县(市、区)财政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旅游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供电局局长、县(市、区)委宣传部部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人员从农业局、环保局抽调。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建立信息通报和督促检查制度,及时组织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三区”畜禽养殖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三区”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停和非禁养区养殖场粪污达标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乡镇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清理整治任务落实到乡(镇、场),各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三区”专项清理整治达标工作。农业、环保、财政、住建、国土、林业、旅游、水务、工商、公安、宣传、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市农业局。一是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依法规范畜禽养殖场生产行为;三是负责对限养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四是负责本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制定;五是负责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市环境保护局。一是会同市农业局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二是指导各地开展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完成污染整治;三是依法查处禁养区内不按时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污染违法排放行为。

4、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市级有关资金。

5、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

6、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依法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7、市林业局。会同市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林业类自然保护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8、市旅游局和市住建局。会同市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9、市水务局。会同市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整治清拆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11、市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12、市供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联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养殖污染治理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及补偿标准,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镇、村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单位、到村、到场。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督查考核。首先要明确养殖主体的责任,形成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行的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协议、加强执法监管等方式,落实养殖业主在整治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养殖主体与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种植业的对接。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定期对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20169月起,各地于每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市环保局报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进度情况表(附件3)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进度情况表(附件4)。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台帐(电子台帐),每年的620前、1220日前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工作台帐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三区划分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三区分布图及三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补偿标准。

2、辖区内养殖场的调查摸底情况,包括调查摸底工作方案(或通知)、调查摸底现场记录、实地照片、各乡镇各村委各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等)反馈表格、辖区内全部养殖场详细清单(包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养殖规模、所在三区类别、污染治理情况等)。

3、近年来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制度或措施。(可分禁养区类别提供)

4、非禁养区的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台帐(减排台帐)。

5、近年来禁养区已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的工作台帐,包括取缔关闭文件、补助资金证明(特别重要)、拆除栏舍面积证明、关闭前后的对比照片、相关禁止养殖承诺书等。

6、其它与三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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